宁夏银行原副行长陈宝27日受审 受贿金额逾400万
8月27日,据法制网报道,今天上午,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副行长陈宝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据公诉机关查明,陈宝2001年至2008年2月期间,先后受贿36次,受贿金额人民币305万多元,美金17000元。
被告人陈宝捕前系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据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至2008年2月期间,被告人陈宝利用担任原银川市商业银行吴忠管理部主任、吴忠支行行长、原银川市商业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13次收受贿赂款物共计人民币1010200元,美元3000元。2008年2月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陈宝利用担任宁夏银行副行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23次收受贿赂款物共计人民币2041000元,美元14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宝2001年至2008年2月期间,其身份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08年2月至2011年期间,聘任为宁夏银行副行长,其身份为国家工作人员,此期间其受贿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庭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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