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管箱业务走俏 只租不管引发诸多法律问题
上海市民严先生从前年开始,每年都会购买两根金条作为投资。他告诉记者:“因为家里没有保险箱,放到银行比较放心,每年租金也能承受,VIP客户还可以打折。每个月还有3次的免费开箱。”
随着收藏热掀起,一直受冷落的银行保管箱租赁变成了紧俏业务,小规格保管箱所剩无几,大规格保管箱更是“一箱难求”。然而银行保管箱虽名为“保管”,但对出租的保管箱却是只租不管,一旦物品遗失或损坏而引发纠纷,客户往往难以维权。因此,法律界人士认为,由保管箱内物品遗失或损坏引发的纠纷涉及到的法律问题需要明确,需要通过加快和完善立法建设来解决。
银行保管箱业务走俏
张先生供职于上海一家文化单位,收藏了一些名人字画,觉得放在家里不安全,于是决定把字画和其他一些重要物品存到银行保管箱里。近日他来到上海市江西中路上的交通银行,结果被告知保管箱全都租出去了,必须预约排队,等候有人退租。他又赶到位于外滩的农业银行,咨询后发现大尺寸的保管箱同样被租满。
近些年,随着上海市民收藏字画、古玩等热潮的兴起以及对黄金、白银等的投资递增,安全系数高的银行保管箱越来越受到投资者和收藏人士的青睐。有些市民为了保管房产证、重要合同契约等,也选择到银行租一个保管箱,保管箱已成了最红火的业务之一。
记者走访了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华夏银行等部分银行网点了解到,保管箱租赁现在已变成了紧俏业务,一些银行的保管箱出租率几乎达到100%。位于北京西路上的华夏银行市西支行就是如此,负责保管箱业务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由于华夏银行在上海有保管箱业务的支行仅此一家,因此目前几千只保管箱已经全部租完,大部分客户都是长期租用,如果新客户想要办理就只能先预约,等老客户退租。
走访中记者发现了一个有意思的现象,多家银行大规格保管箱最热销,基本爆满。有的甚至需要排队预约。专业收藏人士汪先生的困扰也说明了这一点。他说:“目前银行大型号的保管箱数量少,针对字画收藏而言,箱型选择余地还是太少,像一些新近的作品都是大尺寸的,一般箱子根本放不下。”
农业银行的相关工作人员透露,大号保管箱数量本来就少,以农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为例,特大号保管箱一共才只有5个;另外,来租用大号保管箱的多以家底较为厚实的中老年客户为主,主要用以存放比较值钱重要的物品和文件,如黄金、收藏品等,同时也有不少公司和单位选用,存放重要的数据信息和机密文件资料。
遇纠纷客户维权难
记者了解到,银行保管箱虽名为“保管”,但目前绝大多数银行不对客户存放的物品进行清点和登记,实际上未加以管理。一旦保管箱内物品被盗或因自然灾害等被毁,银行不知保管箱里究竟放了什么东西,客户也难以说清,这极易引发纠纷,而客户往往难以维权。
“我们和客户签订的是租约合同,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是租一个场所给客户存放物品,对出租的保管箱是只租不管。”一家银行网点的工作人员说,“从客户隐私考虑,我们对客户存放的物件是不过问的,既不清点、也不登记,因而,客户在保管箱里究竟放了什么东西,银行并不知道。合同上对存放物件是有相关要求,如不是易燃易爆品、枪支毒品等违禁品等。银行提供保管箱给用户存放物品,收取的是保管箱的租赁费用,并不是保管费用。”
对于银行方提出的为保护客户隐私,对保管箱物品不登记不清点的做法,一些客户显然不认同,他们认为:银行不知道保管箱里放什么,这怎么可能呢,如果有人在箱子里偷放危险品怎么办?而法律界人士有表示赞同的,也有不赞同的,认为银行是在推脱责任。一名律师说,由于银行对用户存入保管箱的物品不知情,一旦保管箱被盗或被毁,用户将陷入维权难的困境,因为用户难以举证究竟在保管箱里放了什么东西及其价值,这样在索赔诉讼中,用户往往会因为无法举证而败诉。
据了解,在广东省的广州、汕头等地,法院都曾开庭审理过银行保管箱被盗,客户状告银行索赔的案件。这几个案件虽然公安机关都确认保管箱被盗事实,但法院多判定客户败诉,主要原因是银行只出租保管箱,双方确立的是保管箱租赁关系而非保管合同关系。同时,法院多认为,客户所说的丢失贵重物品的证据不足。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虽然银行为自己的保管箱纷纷打出防火、防潮、防盗、防爆、防磁、恒湿、恒温等旗号,但其在温度、湿度、安全度等方面也不是完全能打包票的。箱内存放的物品若因自身原因变质、损坏,或因非人力所能控制的因素导致损失,银行也不负责任。
法律问题有待明确
上海律师富敏荣认为,依我国现行法律,保管箱中的法律关系主要由合同法、商业银行法、保护法3部法律来调整。由保管箱内物品遗失或损坏引发的纠纷涉及到几个法律问题需要明确。一是银行的防护义务标准问题。确定银行在保管箱失窃上的过错,首先就要确定银行应承担的防护义务。从银行的实际运作来看,其保管自己贵重物品(如现金)所提供的安全防护及设备远远超出其保管箱业务的标准。要求银行提供给保管箱的安全防护及设施高于或等于自己的金库防护设施,是否可行,有待斟酌。其次,银行达到了防护义务标准,如果因防护设备失灵或保安人员被打死打伤等原因而导致保管箱被抢劫或被盗,银行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有待商讨。二是举证责任问题。依传统民法及民事诉讼法理论,客户对自己请求赔偿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这似乎对客户不公平。但是,因银行与客户之间并未登记、验收被保管物品,由银行承担举证责任则更不公平。三是损失财物估价问题。一方面,保管箱存放物品多为难以估价的物品;另一方面,银行与客户之间一般没有办理保管物品的验收手续,一旦事故发生后,任由客户申报失窃物品及价值,银行无法接受。
有法学家建议,银行应按保护自己金库的保护设备及人员要求,作为保管箱业务的安全保护标准。即使银行保管箱的保护设备和人员达到了标准,除地震、水灾等不可抗力外,银行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应明白无误地告知客户,以尊重客户的知情权与选择权;银行和客户应为保管箱内物品被窃负共同举证责任。银行负责对被窃经过、向公安部门的现场勘查笔录事项举证,客户负责对保管物品的来源、品名、数量、价值等举证;实行以银行为投保人,以客户为被保险人及收益人的保险制度。遭遇保管箱失窃案件时,客户应登记申报物品及估价,保险公司则按保险金额给付理赔。客户登记的物品应向公安部门办理报案手续,所有权仍属于客户。(刘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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