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拟定完整推进报告 存款保险或年内推出
6月8日,央行宣布扩大存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利率市场化改革大幕就此正式拉开。而讨论多时的存款保险制度,也在呼声倒逼中似乎有了眉目。日前,有媒体报道指出,国务院参事、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名誉所长夏斌(微博)称,央行内部已经拟定一个很完整的关于如何推进存款保险制度的报告,具体的保险规模和银行机构需要上缴的保险费率也已明确,其中规定,大银行的费率会低一些,小银行的费率会高一些,中国存款保险的规模将会比较大。夏斌透露的消息再度加大了市场对存款保险制度年内推出的预期。
完整存款保险制度报告已完成
事实上,今年以来央行已多次为存款保险制度吹风。央行行长周小川此前多次指出,目前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的条件基本具备,要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建设,并表示当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已基本具备,要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上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凌涛在2012陆家嘴论坛新闻发布会上再次透露,从其调研角度看,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各方面条件已经基本具备,这也是参与这项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基本达成的共识。
根据夏斌的透露,央行内部已经拟定一个很完整的关于如何推进存款保险制度的报告,具体的保险规模和银行机构需要上缴的保险费率也已明确,再次表明存款保险制度已经箭在弦上。
从首次提出存款保险制度以来,存款保险制度已经酝酿了接近20年,准备已经较为充分。1993年12月,《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保障社会公众利益。1997年初,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研究和筹建全国性中小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机构。2004年,央行会同发改委、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银监会等有关部门,提出了建立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2005年4月,征求并吸纳了主要存款类金融机构对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的意见。
有消息透露,被称为《存款保险条例》法规的草案已经基本起草完毕,目前正在征求意见阶段。据悉,该条例将在试行的基础上进一步形成《存款保险法》。
利率市场化需存款保险制度“保驾”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银行按照规定参加存款保险,缴纳保费,国家组建专门机构负责管理投保银行缴纳的保险费和其他渠道筹资,建立起存款保险基金。当某家银行出现倒闭破产等危机事件时,存款保险机构按照规定标准及时向存款人予以赔付,并依法参与或者组织对这家银行的清算,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目前美国、香港等地均设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总体来说,我国存款保险的规模会比较大且向美国看齐,但其合理性仍有待商榷。”夏斌指出。此前,夏斌曾分析认为,利率市场化意味银行间竞争加剧,利差缩小,弄不好会有些银行倒闭。为恐社会不稳,呼吁利率市场化更要呼吁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在一城商行调研,感觉利率市场化对中小银行压力很大。网点优势、社会信誉使大行在吸存上处明显优势,产品研发、综合经营、销售渠道令小银行在中间业务亦难敌大行,小银行的唯一优势或在服务中小企业上。因此,推进利率市场化,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是必需的,小银行未来还需在差异化、特色化上做足文章。”对于存款保险制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郭田勇(微博)如此认为。
在周小川撰文所归纳的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八大条件中,第一条就是“要有一个充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市场竞争首先一个条件是要有财务硬约束,而不是软约束”。他特别提到“特别是我国,优胜劣汰的市场退出机制尚未建立起来,市场约束并不是十分有效,对存款人的隐性担保还普遍存在。”利率市场化会影响银行的盈利能力,并加大银行,尤其是存款基础较为薄弱的中小银行的经营风险,经济周期下行拐点出现后这种风险将被快速放大,因此亟需同步或提前建设存款保险制度。
限额、差额制度有助缓解道德风险
不过,对存款保险制度的争议依然纷杂。其中有部分观点认为存款保险制度纵容了银行风险行为,存在道德风险。不过,中金公司毛军华指出,全额保险增加经济负担,也弱化了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对风险机构应有的市场约束,亦容易引发道德风险。但可以通过限额保险的方法来解决这一问题,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应采纳限额保险的方案。事实上,在正常时期(非危机时期),主要国家均实行限额保险,据统计,截至2003 年,主要国家最高赔付限额相比人均存款的比值是3.4倍。主要国家存款保险所覆盖的存款占总存款比例的均值为52.5%。
此外,中长期来看,实行风险差别费率就赋予了未来的中国式存款保险公司以一定的监管权限,因此,存款保险制度很有可能发展成为类似于差别准备金的重要监管工具,这也符合央行“丰富货币政策工具箱”,“开发一些宏观审慎性政策工具”的提法,这意味着除了银监会之外,银行未来受到来自央行的监管也将进一步加强。
毛军华分析认为,按照香港的经验,国有和股份制两类银行的费率可能分别为万分之五和万分之八左右。“风险差别费率避免了单一费率体制下低风险机构对高风险机构的补贴,更有利于约束高风险金融机构的风险承担行为,也更容易为受保金融机构所接受。”(黄倩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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