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股权限制或有突破
面对民间参股村镇银行热情高涨,作为全国金融改革的两大前沿——深圳向左,而温州则选择了向右。昨日上午,温州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公布《关于为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称《意见》),推出“司法保障30条”。其中备受关注的是,20%股权限制或将有所突破,《意见》明确表示,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将对适当突破新型金融组织自然人参股比例,放宽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的举措予以支持。
温州有多项创新措施
温州中院推出的司法保障30条,既有当前特殊经济形势下妥善审理民间借贷、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破产等金融案件的应对措施,又有结合温州金改先试先行精神制定的长效工作机制,如促进投融资环境的优化、鼓励金融改革创新发展、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完善金融风险防控机制、提升金融司法保障水平等等。
除此之外,《意见》还有以下多项创新措施。如依法规范境外投资咨询服务中介机构的发展,推动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服务体系的建立;依法支持银行理财产品质押,弥补理财产品流动性差的损失,达到支取现金“救急”的目的等等。
值得关注的是,去年以来民间借贷案件高速增长,而金融案件诉讼时间一般较长。《意见》专门以创新模式完善金融审判机制。《意见》透露,温州中院和具备条件的基层法院将设立金融审判庭,其他基层法院则要设置金融审判专项合议庭。目前,鹿城法院已于上周挂牌成立金融审判庭,温州中院金融审判庭的设立正在申报中。
20%股权限制或有突破
在《意见》的30条中,有一条颇受关注:《意见》在加快发展新型金融组织方面,要求依法维护民间资本发起或参股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的正当投资经营权益;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还将对适当突破新型金融组织自然人参股比例,放宽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的举措予以支持。
在民间参股村镇银行热情高涨之际,发起人问题一直比较突出,20%的股权限制难以突破,民间资本积极性受到打击,一直是颇受市场诟病的事情。据了解,2007年中国银监会印发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村镇银行须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且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同时,该规定还明确: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
伴随着温州金融改革的提速,小额贷款公司们正在积极争取改制成为村镇银行,但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在股权方面的限制很难突破,成为转型的瓶颈之一。“这一规定将故事“主角”牢牢锁定在发起银行身上,其他人“戏份”不大。”民营企业界相关人士认为,应该放宽村镇银行发起人资格限制,不必20%资本金都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控制之下,民营资本也应有资格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并拥有控制权。
而在业内专家看来,村镇银行是基层金融机构,机制可以更加灵活,将村镇银行束缚在传统金融框架内,确实是导致民资作用无法有效发挥。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微博)表示,监管机构总是心存顾虑,担心民营资本没有经验、不懂经营,或者导致利益输送问题,害怕其“卷钱跑路”,“这种担心当然不是没道理,但也不能因噎废食。”
尤其是在上周,有关媒体流出的《深圳村镇银行监管工作指导意见》被深圳银监局证实为尚未定稿的内部讨论稿,其间提出了尽量吸收深圳本地民间资本入股,禁止“三资企业”、私募基金、产业基金、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国家限控行业企业等入股村镇银行,从而打碎了不少企业的“银行梦”。
在此之际,温州金改透露出的放宽股权限制意图,尤其耐人寻味。或许一如此前广州一小贷公司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的那样,“金改大戏才刚刚上演,希望我们不要一直做配角”。 (徐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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