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可自主确定对小微企业贷款利率

2012-04-27 09:51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中提出,进一步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通过加快发展小金融机构、拓宽融资渠道、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用担保服务等努力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困难。

  利率市场化试水

  《意见》中首次明确,商业银行可自主确定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利率。《意见》指出,鼓励金融机构建立科学合理的小微企业贷款定价机制,在合法、合规和风险可控前提下,由商业银行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对创新型和创业型小微企业可优先予以支持。

  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微博)认为,赋予银行贷款利率自主定价权,可视为利率市场化试水的一种表现。他认为,这将使银行能够真正根据贷款的风险度确定合理的风险溢价,也能让银行更有积极性去支持小微企业。

  加快场外交易市场建设步伐

  《意见》还强调,要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推进多层次债券市场建设,发挥债券市场对微观主体的资金支持作用。加快统一监管的场外交易市场建设步伐,为尚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服务。此外,《意见》还提出对达到一定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的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

  为解决小微企业抵质押品有限的问题,《意见》特别提出,支持小微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商铺经营权质押、商业信用保险保单质押、商业保理、典当等多种方式融资。鼓励为小微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服务。

  《意见》重申,商业银行应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小微企业给予信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为鼓励银行服务小微企业,《意见》要求建立小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制度,落实已出台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适当提高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进一步研究完善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有关规定,简化呆账核销程序,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效率。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贷款的金融债。

  小金融机构是服务小微企业的主体。为此,《意见》要求,在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适当放宽民间资本、外资、国际组织资金参股设立小金融机构的条件。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等。支持商业银行开发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发展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等融资方式。

  为小微企业服务还包括切实降低对小微企业的不合理收费。《意见》强调,除银团贷款外,禁止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意见》还要求有关部门要有效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以及大型企业变相转贷现象,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活动。严格禁止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研究制定防止大企业长期拖欠小微企业资金的政策措施。

  《意见》还提出,推动建立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风险分担机制,加强对小微企业的信用担保服务。继续执行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政策、鼓励担保机构提高小微企业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对小微企业的担保收费等。积极发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

责编: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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