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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公斤黄金赔偿案终有定论 三个月内物归原主

2015-03-17 09:31 来源:京华时报

[摘要] 在舆论的关注之下,“黄金赔偿案”终于朝着公正的方向迈进了。近日,吉林省公安厅出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宣布撤销原赔偿决定,由吉林市公安局按调解协议,在三个月内返还于润龙黄金。显然,黄金并不属于“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警方不能将只是暂时“扣押”的黄金予以变卖。

  在舆论的关注之下,“黄金赔偿案”终于朝着公正的方向迈进了。对于几年来坚持阻碍公正的一些执法官员,也得有个说法。

  13年前,一位叫于润龙的金店老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警方扣押了46公斤黄金。案件几经辗转,于润龙终在2013年被再审宣判无罪。随后,一起轰动全国的“黄金赔偿案”进入了拉锯战:于润龙要求赔黄金,警方坚持按当年处理的价格380余万元赔偿。近日,吉林省公安厅出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宣布撤销原赔偿决定,由吉林市公安局按调解协议,在三个月内返还于润龙黄金。

  “扣押”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性措施,主要是为了收集证据、保全证据,同时也能确保在法庭确认被指控人的犯罪之后没收犯罪所得的顺利执行或挽回被害人的财产损失。警方为办案需要,临时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黄金,并无不可。如果吉林警方在本案中只是“扣押”,就没有后面的麻烦了。

  但警方还不出黄金。据媒体报道,于润龙被捕5天后,吉林警方就把黄金依当时的市价380余万元售给了银行。作为善意的买方,银行并无义务将黄金退还。“黄金赔偿”难题由此而来。

  从案情来看,本来不存在所谓“赔偿”。因为当年警方只是扣押了这些黄金,只要这些黄金还在警方的保管之下,退还就好了。依《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于扣押的相关规定,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显然,黄金并不属于“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警方不能将只是暂时“扣押”的黄金予以变卖。

  正因为这批黄金是警方当年违规变卖的,才产生了今天的赔偿问题。依《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当年46公斤黄金只卖了380余万元,与今天同等数量黄金的市值相去甚远。当事人要求按市价赔偿,合法合理。

  就这么一宗并不复杂的“黄金赔偿案”,因当事人坚持依法赔偿而平生波折。于润龙的执着让他多次身陷囹圄。警方犯错在先,不但不积极寻求法治框架内的善后,反倒利用手中的公权力对弱小的公民横加吓阻。这与不久前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负责人在两会上不约而同对错案进行自省和自责,形成鲜明对比。在舆论的关注之下,“黄金赔偿案”终于朝着公正的方向迈进了。对于几年来坚持阻碍公正的一些执法官员,也得有个说法。也只有追责日常化,权力方能不任性。

(责任编辑:赵心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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