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预防职务犯罪 官员财产申报不实先停职
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广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下称“草案”)引起各界广泛关注。
迄今为止,国家还没有一部专门的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广东也没有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广州此举,可谓“先吃螃蟹”。
本报记者亦独家获悉,该《草案》最快有望在8月召开的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议上进行第一次审议。
“出台条例是好事,尤其是将国有企业的公职人员纳入预防职务犯罪范围。”在今年广州“两会”期间表示愿意率先进行财产公开,并率先晒出自家房产的广州市政协委员、市政协副秘书长范松青认为,《草案》另一亮点是建立“污点行贿人”制度——单位或个人因招投标等事务行贿后,将被监察机关记录在案,影响到以后的交易活动。
范松青分析,个人财产、重大事项申报主要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管理的范围,而预防职务犯罪主要由检察机关负责,因此,正式出台的条例不大可能针对重大事项申报作出细化规定,尤其是在国家层面没有出台相关规定的情况下。
不如实申报财产将被停职
数据显示,广州市职务犯罪在多个领域仍呈现易发多发态势。
2012年,广州全市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659件719人。其中贪污贿赂犯罪案件522件564人,同比上升56.8%和54.9%,大要案519件,占立案数的99.4%。
在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方面尚未取得明显进展情况下,今年4月,王超莹等40名广州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广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议案》被列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现阶段我国有关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规范主要散见于有关法律法规中,这些规定比较零散,不成体系,实施的操作性不强,影响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广州市人大内司委有关负责人表示。
在此领域,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5月31日的《草案》从各方面作出了制度设计。
《草案》提出,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都应建立个人财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担任正职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直接分管人、财、物和行政审批;监察部门要定期对个人申报的财产等重大事项进行抽查等。
此外,引人关注的是,《草案》提出,检察机关、监察部门、审计部门有权建议有关单位对不如实申报财产、重大事项的人员暂停其执行职务。
“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完全可以此作为廉政建设的突破口,由点及面,率先破局,为更系统的政治体制改革探路。”中山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倪星对本报记者表示,目前的难题聚焦于如何公开,但更艰巨的任务其实是如何甄别申报信息的真伪,因为没有甄别手段,虚假申报和公开就毫无意义。
建立“污点行贿人”制度
《草案》还提出,要对国家机关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建立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草案》特别规定,“应当加强对行贿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建立行贿犯罪档案系统,与全国行贿犯罪档案库联网运行,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报告”。
另外,《草案》还规定了行贿人员再预防制度。
按照规定,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在开展招标、采购以及招聘、录用、选任人员等人事管理活动时,可以到检察机关查询投标人、潜在投标人、供货人、拟录用人员是否有行贿犯罪记录;投标人、潜在投标人、供货人、拟录用人员也可以自行到检察机关查询并要求检察机关出具查询结果。
而招标人、采购人允许曾经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投标人、潜在投标人、供货人参与相关活动的,应当采取预防贿赂行为的措施。
就在1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二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惩防并举’要求要更加注重反腐的制度建设,加大公众与舆论对于权力的监督,让权力真正在阳光下运行。”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表示,中纪委提出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开展抽查核实,是一个实质性的举措,并建议将其制度化,以防变成临时性举措。(钟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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