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上市焦煤期货的批复

2013-03-13 10:05    来源:中国证监会

  大连商品交易所:

  你所《关于申请在大连商品交易所上市焦煤期货的请示》(大商所发[2012]17号)和《关于焦煤期货合约上市的请示》(大商所发[2013]53号)收悉。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所上市焦煤期货。

  二、同意你所挂牌焦煤期货合约。

  三、焦煤期货合约的具体挂牌时间由你所根据市场状况及各项准备工作的进展情况确定。

  四、你所应当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高标准、稳起步”的要求,做好保障工作,确保平稳上市。

  五、在焦煤期货上市后,你所应当按照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要求,密切关注焦煤现货市场状况,有效防范市场风险;加强对焦煤期货的市场监控,切实履行好交易、结算、交割、监查等重要环节的监管和服务职责;加大市场培训和机构投资者培育工作力度,积极引进产业客户。

  在组织焦煤期货合约交易过程中,如遇重大事项,你所应当及时报告我会。

  特此批复。

  中国证监会

  2013年3月12日

责编:赵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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