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法》制定正推进 监管界定成悬疑
“今年又要推国际性品种,又要准备期权。但国内还基本没有境外投资者如何参与进来的条款,境内投资者参与境外期货市场的条款只有几条。”全国政协委员、中央财经大学教授贺强(微博)近日感慨。
没有法,监管者的监管就缺支架。然而推进期货立法年年讲、几届证监会主席都呼吁过的《期货法》却至今没有出台。国内期货业基础规范《期货交易管理条例》颁布于2007年并于2012年获修改。然而只修改条例,早已掩饰不了市场混业监管的冲动。
“界定”难
上海证券交易所理事长桂敏杰在今年政协会议上的提案显得紧急而迫切。“我国证券交易所正在进行股票期权产品创新、期货交易所正在进行商品期权和股指期权创新,有关期权产品的监管主体、交易场所等不够明确,可能影响市场发展。”他说。《证券法》主要提及对传统股票、公司债券等的规范,《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范的主要是场内期货交易。当前,在我国制定统一的金融商品监管法律的时机还不成熟,通过《期货法》明确相关证券衍生品种的基本制度,不失为一个可行的选择。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已将《期货法》纳入其中,在人大财经委和中国证监会等推进下,已形成了初步草案。桂敏杰建议,继续将《期货法》的制定列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和本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由全国人大相关职能机构牵头、证监会参与,进一步开展有关《期货法》制定的调研,并组成证券市场监管机构、证券市场机构、学者以及其他人士广泛参与的《期货法(建议稿)》起草小组,对《期货法(草案)》进行全面的修改和完善。
接近《期货法(草案)》的一位人士告诉经济观察网,现阶段确实可通过《期货法》明确相关证券衍生品种的基本制度。此外,要坚持期货市场集中统一管理的监管体制,就要明确各职能部委的监管权限。2010年国内推出股指期货,结束了我国期货市场只有商品期货的历史。考虑到今年国债期货、原油期货等大型期货品种的即将推出,期货市场的对外开放涉及外汇管理、商务部、国资委等其他部委,更要从法律层面理顺证监会和其他部委关于期货市场的监管边界。
德意志交易所集团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毋剑虹告诉经济观察网,从欧美证券和商品衍生品发展史来看,衍生品的场外交易都先于场内交易。当个性化的衍生品远期合约(Forwards)的交易量达到一定的规模后被做成标准化合约(Futures),改为在交易所交易以方便市场参与者使用时,才有了现代意义上的场内场外衍生品之分。而由于电子交易手段的发展(另类电子交易场所)和个别衍生品的特点,有些衍生品在达到相当规模的交易量后依然保持着场外交易的方式。针于对场外衍生品个性化交易监管的难度,欧美监管机构要求交易量大的(现已指定若干)场外衍生品必须经由中央对手方清算,藉此防止几年前发生的失控场外衍生品再次对实体经济造成损害。
“比如信贷违约产品的监管,”毋剑虹告诉经济观察网,此类产品交易集中于全球几大银行手中,这几大银行如果不情愿使用交易所开发的交易系统,外界很难干涉。但通过统一的中央对手方进行清算就可以相对有效的控制风险。
美国SEC和CFTC分别监管证券和期货交易的制度根源于其历史的发展。在德国,由于其交易所制度不同于英美交易所模式,德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5年才成立并且负责所有与证券期货交易有关的事务。德国2002年将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三者统一成为当今联合监管机制的“德国金融监管局”。三家机构的整合使相关领域的沟通与交流更方便和通畅,使跨领域的监管更容易协调,但对三个不同领域的监管依然由三个不同的部门(原来的三个监管会)依法施行。
由于历史发展原因,有些国家和地区市场的股票期权的交易放在了证券交易所。事实上,毋剑虹认为,交易场所不是关键,根本的是严格按照衍生产品的特点设计和安排交易及实施监管,以提高效率和效益,这也是过去几年国际很多交易所整合和并购的主要原因之一。
国内监管层也一直倾向于通过“中央对手方清算”实现监管。但对于分业监管还是混业监管,已不是证监会一家能做主。
出台缓急
北京工商大学教授胡俞越告诉经济观察网,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期货市场真正建立,国内20年前就有过制定《期货法》的呼声,然而那时一切都未成型。前证监会主席周正庆在去年11月举行的第八届中国国际(深圳)期货大会上表示,目前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基金等六大金融领域当中,独期货业还没有立法。国内已经逐步形成了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为核心,以证监会的规章规范性的文件为主体,和以期货交易所、期货协会自律规则为补充的期货法规体系,制定《期货法》的时机已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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