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所套保新办法:增加交易资格认定机制
各类持仓合计不得超过规定的投机持仓上限
大连商品交易所(下称“大商所”)日前宣布,自2012年10月8日起实施新制定的《大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大商所表示,新套期保值将实行资格认定和额度管理制度,旨在方便现货企业套保交易开展,并有效降低套保成本。
《办法》指出,在持仓额度管理方面,新套保办法规定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套期保值持仓与投机持仓合计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投机持仓限额,需要增加套保额度的可以申请增加。新套保办法将把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分为一般月份(自合约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前第一个月第九个交易日)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和临近交割月份(交割月份前第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至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并详细规定了增加每类套保持仓额度需提交的材料。
此外,《办法》规定,交易所按主体资格是否符合,套期保值品种、交易部位、买卖数量、套期保值时间与其生产经营规模、历史经营状况、资金等情况是否相适应进行审核,确定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增加额度;按照申请人的交易部位和数量、现货经营状况,对应期货合约的持仓状况、可供交割品的数量以及期现价格是否背离等因素,确定其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增加额度。
大商所还决定,交易所可以对套期保值交易的保证金、手续费采取优惠措施;在化解市场风险、按有关规定实施减仓时,将按先投机持仓后套期保值持仓的顺序进行减仓。
对比新旧套保制度,大商所一位负责人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主要是新增了套期保值交易资格认定机制。套期保值交易资格通过客户身份类型来认定,即上市品种现货经营相关的生产商、加工商、终端使用商以及贸易企业均可以申请成为该品种的套期保值交易客户;在未获批套期保值增加额度时,套期保值客户持仓限额与投机客户一致,如果套期保值客户需要增加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可向交易所提出申请。”
《办法》还延长一般月份套期保值的有效期。其中,在维持原《焦炭套期保值管理办法》一般月份和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制度划分的基础上,新套保办法将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有效期截止时间由交割月份前第二个月的最后交易日延长至交割月前第一个月的第九个交易日,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有效期开始时间相应由交割月份前第一个月的第一个交易日延后至交割月前第一个月的第十个交易日。
“与原有制度相比,此政策将满足套期保值客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需求,降低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审批不确定性。”北京某期货公司研究部研究员告诉本报记者。
鉴于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有效期发生了变化,新套保办法对一般月份和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申请截止日也进行了相应调整。
根据《办法》,新套保办法实施后,套期保值客户获得的套期保值额度可在其开户会员处共同使用。此外,新套保办法相应取消了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建仓时间的要求,并取消了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额度不得重复使用的限制。(杨柳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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