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开募集基金首次纳入监管 发展面临新契机

2012-12-31 09:22    来源:证券时报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新基金法专门设立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监管并实行备案制,明确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法定地位,这是国内发展近十年的私募基金行业首次得到法律承认。

  多位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的私募人士表示:“未来私募纳入监管后对私募产品创新、成本支出、公司品牌方面都会起到有益作用,有利于保护私募投资者利益和促进行业长期健康发展。”

  私募基金走上规范化道路

  私募纳入监管一方面规范了私募行业发展秩序,另一方面打破制度藩篱,有利于促进私募行业发展。

  在私募基金的营销推广方面,目前私募在通过银行等渠道发行产品时往往会进行推介和宣传,而新基金法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因此此条法规成为私募界关注焦点之一。对此,通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吕红表示:“界定关键在于推介对象是不是不特定对象,如果推介信息出现在报纸或互联网等公共媒介上,往往面对的是不特定对象,这样会涉嫌违法,如果是私募自有客户这样的特定对象,可以以讲座或报告会等形式进行推介。”

  在私募基金产品发行方面,新基金法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目前通过信托平台发行的阳光私募产品,除了100万到300万之间认购额有50人人数限制外,300万以上认购额人数并不受限。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由于合格投资者人数的限制会导致未来私募产品门槛的提高以及产品发行数量的增加。日前,原华夏明星基金经理王亚伟转投私募后发行的首只私募产品起点是1000万,限额为20亿,恰好满足新基金法中不超过200人的规定。

  在私募基金业务拓展方面,新基金法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达到一定条件可以从事公募业务。这为私募机构发行公募产品在法律层面留下空间,也顺应了行业发展趋势,目前随着基金专户的发展和基金子公司的成立,国内公募呈现“私募化”趋势,而一些大型私募效仿公募机制,在管理基金规模上也超过一些中小公募,呈现出私募“公募化”。公募与私募在法规框架下的有序竞争和合作,有利于基金行业真正向财富管理行业转型。

  此外,新基金法还规定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运作、收益分配等内容主要由基金合同约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等条款。

  据悉,目前监管层正在依法进行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对私募基金公司的设立到股东资格认定,从私募公司成立以后备案流程到对合格投资者的界定等一系列具体细则进行研究。

责编:卢一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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