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万元买信托蚀本近半 称银行存在重大误导违规

2012-12-07 08:45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业内人士提醒:承诺超高回报率的产品一般都不可能保本 购买时一定要细读合同

  近日,银行代售理财产品巨亏的消息不断见诸媒体。昨日,有投资者向本报记者投诉称,其去年购买的一款信托产品,当时销售经理信誓旦旦说“不会亏,而且有20%以上的收益率”。但到了今年,却亏损了近半的本金。

  业内人士提醒投资者,信托产品并不是全部都可“信”,那些承诺超高回报率的产品一般都是浮动型不保本的理财产品,投资者在购买时要格外谨慎。

  昨日,投资者于先生向本报记者反映称,他去年购买了建信发行的建信证大金牛增长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期)共300万元,当初销售经理承诺信托产品收益率高达20%~30%,但是至今已亏损了近50%。

  于先生称,去年一位私人银行的销售经理向其推荐一款公告栏上推介的信托产品。当时该经理称,这款产品年预期收益在20%以上,“(他)当时没有承诺保本,但说这个产品从来没有亏损过”。

  质疑一:信托产品销售存误导?

  于先生之前曾购买过一些固定收益的信托产品,对私人银行也相当信赖。因此,去年在某银行销售经理的鼓动之下,他购买了由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3月8日发行的建信证大金牛增长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期)共300万元。“我连合同都没有看就签了。”于先生表示。

  证大金牛信托的公告显示,该信托计划与146个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其中机构委托人2个,自然人委托人144人,实际募集信托资金人民币4亿元。

  在购买该产品的时候,于先生被告知,该信托能获得20%~30%的高收益,而且“不会亏损”。而到了签合同阶段,出于对该私人银行部的高度信任,于先生并没有仔细阅读合同文本。

  但是,记者翻看信托合同后发现,这并不是一个保本固定收益型产品。合同中显示:“受托人不保证本信托计划一定盈利,本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业内人士指出,这是一款股票型信托,并没有保本一说。

  质疑二:合同挂“牛头”卖“兔肉”?

  投资者于先生质疑称,证大金牛信托计划实质上是证大金兔的定向增发产品,该款信托产品存在“挂牛头卖兔肉”的嫌疑。“我们当初买的时候是证大金牛定向增发产品,但我现在翻看合同,里面有一句话,说证大金牛共同成立了证大金兔有限公司。”

  记者拿到投资者当初签订的合同,封面可见该信托计划名为“建信证大金牛增长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期)”。而合同内文中指出,“信托资金用于设立有限合伙,已有限合伙名义认购优质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份。”而有限合伙,则是指“天津证大金兔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记者从公开资料中看到,证大投资作为执行合伙人,旗下有证大金牛、证大金龙、证大金兔三只股权投资基金,这几只基金去年以来均参与了多只股票的定增。

  其中,据证券日报统计显示,证大金牛在2011年2月至3月参与了国中水务、中银绒业、众合机电、广州浪奇、得润电子等5家公司的定向增发;而证大金兔则是在2011年3月至4月间参与了海利得、连云港、旭光股份、综艺股份4家的定向增发。而截至今年7月,在上述定向增发中,除证大金牛在国中水务中浮盈1748万元、中银绒业浮盈5000万元外,其他股票股价表现均不尽人意,尤其是证大金兔参与的4家定增,目前已浮亏超过1.3亿元。

  于先生去年年底发现其购买的这款信托产品运行出现问题。“五只股票全部跑输大盘、跑输行业。”于先生质疑,发行信托的各方应对所投资的产品进行严格审核,“那为什么要投到这五只这么差的股票里面。而不是为我们挑选优质的、领先的股票?”

  质疑三:是否采取止损措施?

  记者在建信网站上看到,在今年4月份发布的2012年第1季度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中指出,截至2012年3月31日,该信托计划投资股票资产浮动收益率-25.64 %,1只股票仍在锁定期。其解释称:“回溯过往12个月,经济环境与投资背景非常复杂,中国证券市场在市场供求严重失衡中拾级而下,沪深股指大幅下探,中小盘个股调整异常惨烈,对本信托计划造成较大不利影响,调整幅度超过指数,大大影响组合收益。”

  而截至2012年9月30日,该信托计划单位净值为0.5624元(扣除信托费用后)。报告期内,本信托计划投资组合内股票已全部解禁。也就是说,截至今年第三季度,该信托产品已亏损近44%。

  值得注意的是,记者在合同中风险提示一栏看到:“信托计划不设强制止损的风险:委托人及受益人需特别注意,本信托计划未设立专门的止损条款。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收益率可能为零,同时投资者可能丧失全部本金。”

  于先生表示:“我们曾要求召开受益人大会。但销售方表示,现在并没有发生实际亏损,只有到了清盘的时候才叫实际亏损。目前并没有到触发召开受益人大会的条件。”于先生说,现在销售方提供给他们的解决措施有两种:一是到期离场,二是延期清盘,把剩余的资金继续进行投资。

  投资提示:

  信托并不一定可“信”

  记者采访发现,大多数投资者连合同都没有仔细阅读过,对自身购买产品的风险实质几乎毫无了解。一旦发生纠纷后,很容易会因理亏而投诉无门。

  信托产品是较高风险的投资,而且涉及的资金额度较大。信托产品分为固定收益型产品和浮动收益型产品,一般来说,固定收益产品收益率较低,但有相关的抵押、担保措施,能确保投资者顺利拿回本金获取收益。此时,投资者应重点关注该项目的质押、担保内容,一旦违约时这些质押是否能够覆盖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

  另一方面,对于那些承诺超高收益,比如20%以上的,一般都是浮动型产品,不保本更不能保证收益率的。这类产品风险极高,投资者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从头到尾仔细阅读条款,其中重点关注“资金运用方式”以及“风险提示”。假若个人对市场没有足够判断力,不建议投资此类产品。

  业内观点

  银行存在误导和违规

  投资人士刘擎认为,作为信托管理人建信信托、投资顾问证大投资,应在定向增发产品因市场或投资组合不当而产生巨大下跌时,即使采取止损措施,履行受托人职责,避免给投资人带来更大的损失。如果说定向增发产品因锁定期而无法抛售,那么说明投资组合失败,也是投资能力欠缺。

  而银行在发售这个产品的时候,存在重大的误导和违规,没有向处于弱势的投资人充分披露产品风险,是监管机构明令禁止的。

责编:卢一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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