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基金法三审读秒 监管瞄准投股份公司的PE/VC
即将进入三审阶段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下称“《新基金法》草案”),针对股权投资基金(VC/PE)的监管界限日益清晰。
知情人士透露,《新基金法》草案将股权投资基金监管对象,限定在投向股份公司股权的PE/VC。
目前,《新基金法》草案将证券投资范畴,界定为买卖未上市交易的股权或股票,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等证券及衍生品,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相比国家发改委要求募资额超过5亿元的私慕股权基金(PE)备案,尽管《新基金法》草案对PE监管范畴有所“收窄”,却悄然将风险投资机构(VC)纳入监管范畴。
“证券”定义限制PE监管范畴
目前,《新基金法》草案仍保留着“证券投资”的定义范围。
在草案条款拟定初期,参与修订的部分专家一度打算摆脱“证券”的束缚。
“他们认为草案最理想的修订结果,是将‘证券投资基金’直接改成‘投资基金’。”他透露,一旦删掉“证券”两字,意味着股票、债券、公司股权、交易所针对投资产品所设计的证券化工具等,都将纳入《新基金法》监管范畴。这些专家给出的解释,是“证券本身属于获得权益的一种证明,所有获得权利的证明都是证券”。
然而,这面临较多争议。由于我国对证券的定义仍采取例举形式,一旦“证券”被删除,各类交易所(如产权交易所、文交所、科教所)与其他民间机构发行的投资品种,都能冠以“证券”名称,反而造成证券投资诸多监管盲点。
在直接删除“证券”两字未果后,参与修订《新基金法》草案的专家有意扩大证券的定义,先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也纳入证券定义范畴。但同样遭遇诸多阻力。
“主要担心不公平交易。”上述知情人士透露,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流通环节面临特定法规与公司合同制约,如公司股权得先在有限公司持有人之间流通,才能转让给其他投资者,难免暗藏不公平交易。
他说,在向国务院提交《新基金法》征求意见稿时,修订小组最终还是删除证券扩大化定义的相关条款,一、二审环节,《新基金法》草案在未上市交易股权或股票的界定层面,都仅限在股份公司股权。
“这导致《新基金法》将私募股权基金监管范畴,限定为投向股份公司股权的PE/VC。”他透露。
VC监管到来
《新基金法》草案的PE监管范畴浮出水面时,业界再度掀起PE双重监管的忧虑。
一家募资规模20亿元的PE基金合伙人直言,他所在的PE已完成发改委备案。但让他最担心的是,这只基金一旦投资股份公司股权,还得按《新基金法》完成注册登记。到时一份基金财务运营报告,将面临发改委与证监会等相关部门的双重监管。一旦PE基金注册或备案手续难以完成,造成工商注册部门不予通过年检,会给PE后续项目投资与退出带来压力。
据他了解,目前发改委与证监会对于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侧重点略有不同。发改委更倾向杜绝非法集资行为与空头基金设立,以备案形式从严监督PE在募资-投资-管理-退出的合规操作;证监会则在给予私募股权基金注册前,重点考察基金管理人员从业资质、注册资本、内部合规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安排与资金安全等。
更能感受到《新基金法》监管压力的,是VC。相比发改委主要对募资额超过5亿元的PE基金采取强制备案措施(不涉足VC监管),《新基金法》草案亦将VC纳入了监管范畴,因为多数VC投资范畴包括股份公司股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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