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修订草案将助推基金退市

2012-06-27 10:08    来源:经济参考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6日初次审议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该草案将基金募集申请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并将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并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业内人士认为,随着市场化的约束力量取代行政审批,基金公司的内在功力将显得尤为重要,基金退市制度也可能同步实行。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大会上作草案说明时表示,此次法律修订的理念就是要适应基金业发展变化,适当扩大调整范围,构建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本法律框架;加强基金监管,切实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发挥市场内在约束功能,提高基金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基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草案对公开募集基金的部分规定作了修改完善,将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明确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禁止从事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规定。二是适当放宽有关基金投资、运作的管制,将基金募集申请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修改基金投资范围的规定,为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股指期货等提供了依据。

  草案增加了基金组织形式,规定公开募集基金可以采用契约型、理事会型的组织形式,非公开募集基金还可以采用无限责任型的组织形式。草案修改完善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规定,适当降低持有人大会门槛,并引入二次召集大会制度。除此之外,草案还设专章对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支付、基金份额登记、基金估值服务等相关服务业务作了明确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草案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对非公开募集基金做了五方面的原则规定:一是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和登记制度,一方面要求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基金行业协会申请注册或登记,另一方面对应当注册但未申请注册或应当登记但未申请登记的基金管理人,规定了限制开立证券账户、限制证券买卖等措施;二是确立合格投资者制度,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三是豁免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注册,仅要求其事后报备;四是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禁止进行公开性的宣传和推介;五是规范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托管和基金合同必备条款。

  华泰联合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总经理、研究总监王群航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基金募集申请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或将会让基金产品发行的前期工作较现在更为容易一些。但是即使如此,随着市场的成熟,投资者也会做出自己的选择。今年以来高风险产品发行困难、理财类产品发行火爆,就是很好的例证。所以说,发行前期的工作可能会简单一些,而发行时的具体工作、发行之后的运作,都还需要基金公司的真正功力。

  王群航表示,将来,注册也将会在一定的条件下进行,不是任何一家公司随便发行一只基金就可以注册。还有,未来的产品退市制度或将会同步实行。成立一只基金可能会相对容易一些,退市的情况也可能会出现。

  对于将非公募类产品纳入监管,王群航表示,这将会使非公募类产品迎来一个大发展的良好时机。之前,非公募产品经过了多年的发展,数量比公募基金多很多,规模比公募基金小很多。如此鲜明的对比,表明野蛮生长的非公募类产品需要得到管理层的规范,并在规范的阳光下得到真正的发展。

  一位基金评价业人士则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今年刚开始的时候,基金发行新产品势头很猛,但近两个月以来,随着有关监管部门要求基金公司同托管行谈妥之后才放行,新基金的发行速度大大放缓。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经过近几年来通道制的逐步放松,对基金发行的核心约束已经从行政审批转向类似渠道安排之类的市场化约束力量。“市场化约束力量的核心就是两个,一是有没有人买,二是有没有渠道愿意卖,现在一些销售能力比较强的银行和券商,基金发行的档期竞争是非常激烈的。”他说。

  该人士认为,对于一些新的基金公司来说,市场已经不允许其像过去一样建设比较完整的产品线,只有差异化的竞争,这些基金公司才有可能生存下来。

责编: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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