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松绑基金业监管 深化基金行业市场化改革
中国证监会20日下午召开新闻通气会,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此次修订草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根据近期行政审批项目调整的要求,对《管理办法》中涉及的部分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调整,包括:取消对持股5%以下股东的审核,便利民间资本进入基金行业,健全资本约束、推进股权多元化,为今后专业人士持股以及基金公司上市预留法律空间,充分发挥资产管理行业人力资本的积极作用;取消变更基金公司名称、住所、股东同比例增减注册资本等行政许可项目;将修改章程审核变更为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审核,取消对变更章程一般条款的审核等。
二是取消主要股东持股比例和关联持股限制,鼓励主要股东为基金公司提供持续有力的支持,同时加强董事会、监事会建设,完善公司治理,避免同业竞争。取消了内资基金公司主要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49%的规定。对单个股东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在现有独立董事不少于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的基础上,明确与上述股东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超过三分之一;要求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监事会人数的1/2。要求基金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为公司董事。为避免同业竞争,防止监管套利,拟要求基金公司的单个股东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该股东及其控制的机构不得经营与基金公司相同或类似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对目前主要股东持股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的,为顺利推动此项政策的实施,拟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即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实施前持股比例已经达到或者超过50%的,不适用此项规定,但在原有持股比例基础上增持股权或股份比例的除外;《管理办法》修订实施后,申请设立的公司应当符合此项规定的要求。
三是延长主要股东持股锁定期,强化监管措施,进一步规范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将主要股东的持股锁定期由1年延长为3年,引导股东形成长期投资的理念。同时,取消股东出让股权未满3年不受理其设立基金公司或受让股权申请的限制。对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予以进一步规范,强化法律责任。
四是丰富组织形式,明确设立专业子公司和业务外包的要求。允许基金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将部分业务进行服务外包,进一步增强行业活力,拓展行业发展空间,鼓励基金公司开展差异化、专业化的市场竞争,有效隔离业务风险。
五是丰富监管手段,强化监管措施,有效防范风险,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建立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控体系、监管综合评价体系,有效防范潜在风险。增加相应监管措施,丰富监管手段,提高监管威慑力。
六是加强业务规范,引导公司合规稳健运行。针对当前基金公司运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在总结近年来监管经验的基础上,主要从引导公司稳健经营、合理考核、加强财务规范、强化信息技术建设和人力资源建设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此外,此次修订还拓宽了境外股东的范围,将境外股东应当具备的资产管理经验从主要管理公募基金的经验拓宽到具有管理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方面的经验,以更好地顺应未来我国基金公司专业化投资的需要,同时明确了外资权益的认定标准,继续推动基金行业对外开放。
本报北京6月20日讯 记者王璐报道 证监会在20日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正式向社会公布《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经过修改,《运作办法》在第十二条增加“基金管理公司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五千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五千万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的表述,为推出发起式基金预留空间。
同时,证监会还决定删除第六条第8项的规定“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应满足:前只获准募集的基金,基金合同已经生效”,允许基金管理公司同时上报多只基金的募集申请,为现在实行的多通道审核制度提供依据,也为将来实行基金产品注册制预留空间。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还介绍了《运作办法》征求意见的情况。据了解,本次修改共收到10家机构14条意见,主要分为3类,一是放宽基金公司固有资金、高管和基金经理的投资范围,允许其投资ETF、封闭式基金,该项工作正在同步进行;二是要求降低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或锁定期限;三是推出发起式基金操作方面的问题。此外,还有一些文字表述上的调整。
该负责人表示,《运作办法》修改后,证监会将继续放松管制,深化基金产品审核市场化改革,改进审核机制、简化审核程序,减少审核内容、增加审核透明度,条件成熟时,研究推动基金产品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变,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本报北京6月20日讯 记者王璐报道 证监会20日下午召开新闻通气会,就《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表示,拟放宽持股比例限制,将所有境外投资者的持股限制由20%提高到30%。
据了解,近期,QFII审批速度明显加快,去年12月以来已批准51家QFII和56.23亿美元投资额度。但是,QFII总体规模仍然较小,同时现有QFII法规实施已接近6年,在扩大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引入更多境外长期资金的背景下,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需要及时予以调整。鉴于此,证监会本着“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指导思想,制定了《规定》,简化审批程序,降低QFII资格要求,放宽开立证券账户限制,扩大投资范围,增加投资运作便利,完善对QFII运作的监管制度,确保风险可控。
据了解,《规定》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一是降低QFII资格要求,其中资产管理机构、保险公司、其他机构投资者(养老金、主权基金等)的经营时间由5年降为2年,证券资产规模由50亿美元降为5亿美元,体现了鼓励境外长期资金进入的政策导向;二是增加运作便利,允许QFII为自有资金或管理的客户资金分别开立证券账户,并通过修改相关规定,满足QFII选择多个交易券商的需求;三是扩大投资范围,在已允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基础上,允许QFII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四是放宽持股比例限制,将所有境外投资者的持股限制由20%提高到30%,单个境外投资者的持股限制不变。此外,根据加快QFII资格审核的需要,《规定》还明确了QFII资格申请文件的电子提交方式,并简化申请资格文件的要求。
“与周边国家或地区资本市场外资持股占30%左右的情况相比,我国资本市场进一步引入境外资金具有非常大的发展空间。《规定》放宽了QFII资格申请门槛和增加运作便利,显示了证监会及相关部门的扩大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决心,为吸引更多境外长期资金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加快QFII资格审批,积极与相关部门协商,提高QFII投资额度上限和增加开立资金账户便利,增加QFII运作便利,吸引更多境外长期资金进入,同时加强监管,确保QFII投资运作平稳有序,风险可控。”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资料显示,QFII制度2002年开始试点以来,总体运行平稳,对于增加长期资金来源、引导市场树立价值投资理念、促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促进了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和对外开放。目前,已有172家境外机构获得QFII资格,其中145家QFII累计获批272.63亿美元额度,累计净汇入资金1254亿元,QFII账户资产合计约2713亿元,持股市值约占A股流通市值的1.1%。(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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