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修订倒计时
记者 汤雅婷
修订草案将提交至今年6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一审,草案将私募基金纳入其中,并对证券投资的范围进行了扩展界定,但在监管原则与分工等方面仍存争议
历时3年,《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改工作已近尾声。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了解到,《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向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工作已经完成,将提交至今年6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进行审议。
“具体日期是安排在6月25日做修订说明。但此次只是一审,需等待三审通过后方可正式出台。”权威人士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透露,“与2011年1月中旬下发至监管部门、基金公司等相关机构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提交的草案汇报稿有较多改动,并且在文字表述上更准确,更具可操作性,与现有体制和法律框架更容易实现衔接。”
基金法的修改将扩展基金业发展的法律空间,然而也有业内人士认为,解决基金体制、机制瑕疵的改革步伐迈得还不够大。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基金行业独立的自律性组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已于6月6日到7日召开成立大会暨第一届年会。在新的基金法规范与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两相配合之下,基金业未来的发展值得期待。
私募纳入其中
现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自2004年起实施,主要用于规范和约束公募基金业的发展。此次《基金法》修订,其中最大的亮点是扩大了该法的调整范围,将私募基金纳入其中。
原全国人大财经委办公室副主任、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组首任组长王连洲透露,从基金法修订草案稿子看,未来的新基金法将会有15章100余条,较之现行基金法,增加了对基金组织形式、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服务机构以及基金业协会的规定等四章,并在多个方面都有特别令人关注的新描述和突破。
其中,修订草案稿总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为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1999年开始基金立法时,想立一部综合的《投资基金法》,而不是《证券投资基金法》。但在立法过程当中,围绕‘私募基金’一章粗细、存废的争议,非常尖锐和激烈。最后为了尽快让这部法律出台,就取了最大公约数——既然在证券方面大家能够形成共识,就只证券方面出台一个法规,可谓种瓜得豆。”一位当年参加过立法讨论的人士对记者说。
然而,随着私募基金的发展规模越来越大,法律规范缺失的问题逐渐凸显。对此,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今年初时曾表示:“私募基金尤其是私募股权基金,对实体经济推动作用巨大,需要有合法地位。私募基金由合同约定即可,但对投资二级市场的私募基金的监管将会更加严格。”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了解到,此次修改草案中,针对私募基金的主要内容有:非公开方式募集的基金,可以进行股权、股票、债券等证券及其衍生品投资;监管机构依照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非公开募集基金实施分类监管,规范运作;募集金额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低于规定数额的,可以豁免注册;私募基金达到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进行公募;应该注册而未注册的,将受到开立证券账户和证券买卖等限制;募集基金不进行公开宣传;募集对象都是具有风险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且累计不超过200人等等。
证券投资范围拓宽
为了避开证券投资与其他领域投资概念的矛盾与冲突,基金法修订草案稿对“证券投资”一词进行了扩展性的创新界定:所称证券投资,包括买卖未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认为,基金就是一种投资方式,通过公募和私募的方法把投资者的钱集中起来,再用一个制度把它交给管理人管理、交给托管人托管,并让他们相互制约,共同为投资者的利益而努力。既然作为一种投资方式,严格来说不应该限制。
朱少平透露:“在向国务院征求意见的时候,大家对基金法修订草案也提出了一些意见。第一,投资范围要扩大到股权。因为证券不仅包括二级市场证券,一级市场也叫证券。第二,公募基金只能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但是股权就能买有限公司的股票,那这就存在一个跟工商部门衔接的问题,还需要协调。”
“未来所称为的‘基金’,不仅可以投资上市交易的证券,而且也可以参与未上市公司的股权以及房地产、贵金属、收藏品、外汇等投融资活动。”王连洲认为,“基金公司向资产管理公司转型的目标和方向似乎已经明朗,基金管理公司今后展业的商机在此似乎一览无余。”
“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实际上基金公司是综合型的理财机构,在业务范围方面,大部分都同时从事账户管理业务、对冲基金业务和私募股权基金业务。”一位大型公募基金总裁对记者表示:“对于基金公司来说,在经过长时间的积累后,已经形成了研究和投资队伍,具有进行相关业务扩展的优势。”
他认为,在目前基金公司普遍寄希望于向资产管理公司转型的情况下,若能涉足股权与实业投资,将会成为一次巨大的变革,给基金市场带来新的机会。
但交银施罗德投资总监项廷峰指出:“什么都能投,并不是基金公司目前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市场机制、制度机制的完善,才是行业需要面对的。”
“相比较长期从事保险资产管理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股权投资的PE,公募基金没有团队和人员上的优势。同时在内容的运营上,也缺乏成熟有效的流程。如果未来这些都需增加,将是一个大的系统工程。”一位私募股权基金经理对记者表示,“即使未来新基金法在投资范围上放宽,也未必能使目前基金行业现状因此而有明显的改观。”
监管与自律仍待完善
虽然纵观基金法修订案,亮点不少,但王连洲认为:“草案稿与当前基金市场急需解决的一些根本性问题的要求相比,其针对性、操作性、三公原则的市场化导向性还不强,改革步伐还不够大。”
此外,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在商业经济和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已经制定和实施了相关领域的法律,监管部门、司法机构已经在上述法律基础上,逐步建立了规章制度和司法解释等较为完整的规范体系,市场参与者依据相关规范体系也建立了一定的交易模式。“草案很好,但担心即使能顺利通过,执行起来还有可能遇到阻力,要做的工作还有很多。”王连洲表示。
其中一个问题就是部门争议仍然存在,主要围绕监管原则与分工等方面。
据参与修法调研的人士透露,年初《基金法》修改草案下发后,证监会相关人士曾有微辞,认为该草案过于侧重“私募基金要不要纳入监管、如何纳入监管”等问题,却忽略了证监会提请改法的初衷——公募基金的监管已经落后于市场的发展,导致草案中“对公募基金的修改,讨论不够充分、不成熟”。
基金法修改主要涉及一行三会、发改委、工商管理等部门。“去年年中全国人大财经委组织的讨论会上,各部门的想法尚未统一。”上述人士说。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了解到,基金法修订小组认为,不同性质的基金监管主体可能不同。银行、保险发起的公募基金,应由证监会监管;私募基金由银监会、保监会监管;而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基金、牵涉到社保的基金、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等,由于用到了政府和财政的资源,要到发改委去备案。吴晓灵则表示,尽管承认分业监管,但监管的理念应是统一的。
有基金公司高管表示,法律的修订过程是一个折中妥协的过程。有可能先搁置争议、先出法,然后慢慢出台配套细则加以规范等。
就在基金法修订草案即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之际,中国基金业协会已经于6月6日到7日在北京召开了成立大会暨第一届年会。
由于基金法修订尚在途中,对私募基金如何监管尚无定论,因此在当前协会的会员中,并没有私募的身影。
值得注意的是,协会设立的依据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而目前《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正在推进之中,尤其是涉及私募基金的内容,这就使得日后协会的一些规定可能跟着“动”起来。
“未来基金法修改后,协会管理也要纳入修改内容,如私募基金。”上述人士表示。(汤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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