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节日旅游:三种情况旅行社不赔偿
春节长假即将来临,很多人都选择一家人外出旅游的方式来度过春节。大家在享受节日的轻松愉快时,可千万别大意,据法院的一项统计,近年来,不少市民都选择跟团游,因此也引发了不少纠纷,其中,六成以上都集中在因旅游者意外受伤而要求赔偿的案件。如果在旅游中发生意外事件,旅游者该如何维权?不用担心,看法官给您支招。
焦某想到泰国、新加坡等地游玩,于是来到某国旅公司,在销售人员介绍下,购买了出境游旅游项目,并和该公司签订了《江苏省出境旅游合同》。合约规定,焦某的游览地点为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行程共计11天10夜。同时,焦某也购买了该公司的保险项目,包括旅行社责任险、航空险、意外险。依照合约,焦某向该公司交纳了4560元团费。
然而出发时,焦某才发觉,自己上当了,他被某国旅公司转包给了某旅行社。既然是出来玩的,焦某也不想太苛责。可是,在返回泰国曼谷的途中,意外发生了。由于旅游车的驾驶员疏忽大意,焦某等人乘坐的旅游车发生了侧翻,导致1人死亡,焦某等多人受伤。
回家后,焦某很是气愤。他将该国旅公司和旅行社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精神抚慰金等。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某国旅公司、某旅行社一次性连带赔偿焦某22万余元。某国旅公司上诉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后,双方形成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乘坐旅行社提供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有权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旅行社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行社的,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行社应承担连带责任。
旅游被转包
出事谁担责?
车辆急刹车
老太摔断了腰
去年7月,66岁的苏老太和家人报名参加了青岛三日游。出发当日,苏老太一家按照旅行社的安排乘坐大巴,途中,大巴车驶员张某为避让私家车,突然刹车。他这一刹,苏老太没坐稳,摔倒了。经医院诊断,苏老太腰椎骨折,需要立即做手术。为此,旅行社先垫付了1万元费用。
“本来身体挺健康的,出门旅游散散心,结果却遇到这种事。”卧床6个月后,苏老太才正常行走,但长时间站立腰部就会酸痛,到了阴天下雨腰部更是隐隐作痛。
苏老太认为,此次事故对其以后的生活及家庭造成很大的影响,旅行社应该承担责任。于是告上法庭,索赔10万余元。庭审中,旅行社强调,其与客运公司签订了旅游包车合同,由客运公司承担交通运输任务。事故是由驾驶员造成的,苏老太应该找客运公司赔偿。
法院认为,苏老太既可以选择选择旅行社作为被告提起违约之诉,也可以选择交通事故的实际受害人客运公司提起侵权之诉。在苏老太和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后,被告对游客的出行、住宿、活动都附有安全保障义务。苏老太在旅游过程中受伤,并选择违约之诉,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经法庭调解,旅行社赔偿苏老太8.5万元。
法官提醒: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合同关系。经营者在游客出行过程中应承担如安全保障、告知、警示、救助、谨慎选择等辅助义务。如果不履行的话,辅助义务就会上升到法律义务,须承担责任。而同样的,当旅游经营者已经尽到了义务,旅游者因自身原因遭受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责任应由旅游者自负。
玩水上项目
女子摔断手臂
严某和丈夫张某将蜜月游选在了巴厘岛,并与某旅行社签订合同,办理了旅游意外险。其间,严某在旅行社带领下,在巴厘岛参加了自费水上项目“飞鱼”。严某称,所谓“飞鱼”是由一摩托快艇牵引一橡皮艇,游客被固定在橡皮艇上,快艇高速前进拉动橡皮艇,橡皮艇脱离水面,呈“飞鱼”状。玩的过程中,严某不慎落水,摔断了手臂。经鉴定,严某构成十级残疾。
想到之前投保的意外险,严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8万余元。但保险公司认为,严某参加的“飞鱼”项目系保险条款所规定的高风险项目,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主张的医疗费等则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法院认为,“飞鱼”项目不属于高风险运动项目,保险公司应赔偿严某的损失,据此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严某3万余元。
随后,严某以人身损害为由再次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医疗费及误工费等4万余元。法院认为,旅游者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行为后果有充分的预料,并不能要求旅行社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而仅仅就其过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目前,大部分保险公司并不承保高危项目所出现的意外状况。若游客参加高危项目,建议游客购买一项附加险。(文中人物系化名)
(记者 陈菲 山东大学实习生 刘露琪 通讯员 仁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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