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陷“理财门” 7客户诉至银监会
银行当事人:都签了风险告知书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没有填写风险告知单就购买了东北证券3号的投资者除宁女士外,还有6名,其中包括没有任何投资理财经验的。目前他们都被告知已经亏损,而且不能随时提取现金。
记者拨通了该事件中银行方面当事人张娜的电话。但她告诉记者,“我们都签了风险告知书了,你们要看自己到柜台来查,我查账呢没空”,然后挂断了电话。随后记者再度联系张娜时,同事表示她已经下班。
“我们肯定都有让认购东北证券3号的投资者签订风险告知书,肯定都是按照法律规定来办理的。”建行海明支行行长孙睿表示,自己不具有回答记者提问的资格,希望记者联系吉林省白城市分行的主任办公室进行采访,但他随后又称分行办公室主任有其他要事,只有第二天早晨才能帮助记者联系。
记者将宁女士提供的上述录音的内容向孙睿求证时,孙睿表示,“我没有发言的权限,我也想解释,宁女士说的话有很多不真实的地方。”至于具体哪里不符合事实,孙睿始终没有指明。
随后记者致电建行投资者热线,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对于这类高风险理财产品,我们肯定是要充分揭示风险的,一定会向投资者出示风险告知书,3年前就有这个规定了。”
律师:银行或受双重处罚
从管理权限上看,东北证券3号同时在银监会和证监会的监管之下。作为上述多名投资者的代理律师,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建行海明支行的行为,已经涉嫌违规,应受到上述两个部门的处罚。
证监会《资产管理细则》第18条规定: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应当按照经核准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推广代理协议的约定推广集合计划,指定专人向客户如实披露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全面、准确地介绍集合计划的产品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讲解有关业务规则、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以及客户投资集合计划的操作方法,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同时,《资产管理细则》第22条规定:自然人不得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宁女士用其丈夫的账户购买东北证券3号,建行海明支行明知宁女士是用丈夫齐先生的全部或部分资金购买,仍将该产品销售给宁女士显然违规。”张远忠表示。
银监会《银行理财风险指引》相关条款规定,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财务规划、投资顾问、推介投资产品服务时,应首先调查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以及对相关风险的认知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是否适合购买所推介的产品,并将有关评估意见告知客户,双方签字等。
张远忠认为,建行海明支行代销东北证券3号,属于向客户提供银行理财顾问服务,在向宁女士提供顾问服务时,违反了银监会关于“卖者有责”、“客户适当性”以及“客户跟踪制度”等的相关规定,并涉嫌进行欺诈销售,理应受到银监会的相应处罚。同时,建行海明支行作为集合理财计划推广机构违反了证监会关于推广机构需遵循 “客户适当性”、“不得用筹集他人资金购买集合理财计划”等的相关规定,并涉嫌欺诈销售,理应受到证监会处罚。
“目前越来越多的高风险理财产品,通过银行网点面对最普通的非专业投资者销售,由于客户对银行本身比较信赖,会轻易相信银行工作人员。”张远忠表示。
(郑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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