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秦铁路土地权证办理8年未果 涉嫌“出资不实”
“以没有办过户手续的土地入资,这不是空手套白狼吗”?10月30日,大秦铁路(601006,收盘价6.06元)一则《关于位于北京地区部分土地权证办理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引起部分中小投资者不满,提出上述质疑。
那么,这部分土地使用权曾作价入股投入大秦铁路,到底能不能认定是大股东在施展 “空手套白狼”?《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近日对此展开调查,查阅了《公司法》相关条文并采访了多位律师,不少律师均认为,大秦铁路大股东涉嫌“出资瑕疵”,应按土地现价追缴资本。
部分土地未完成权证引质疑
10月30日,大秦铁路在公布其三季报时,还对公司位于北京地区部分土地权证办理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了公告。公告称,2004年,大秦铁路改制上市时,报经国务院同意、国土资源部核准,改制涉及的划拨用地采用授权经营方式处置,该部分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投入大秦铁路。该部分土地共计289宗,总面积约6023万平方米。位于山西、河北、天津境内的土地已完成过户,位于北京市境内29宗、约497万平方米土地因北京市主管部门未同意,故未能完成土地权证办理手续。
公告表示,尽管位于北京地区的部分土地未能完成权证办理手续,但该部分土地是直接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的线路用地,由大秦铁路实际占有和利用,权属明确,“没有也不会对大秦铁路的经营管理和运输生产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虽然大秦铁路对这部分土地已进行实际占有和利用,但仍有投资者质疑,由于土地没有完成权证办理手续,那么用这部分土地作价入股,与《公司法》有相悖之处。
记者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注意到第八十四条明确指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那么,到底当年具体出资情况如何?是否真的违反了公司法相关条例呢?记者对此展开了调查。
律师:大股东涉嫌出资不实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上世纪80年代,大秦线开始修建,1992年底全线通车,横贯山西、河北、北京、天津四省市,始于山西省大同市,止于河北省秦皇岛市,是当时国内西煤东运的重要通道。大秦线所经四省市土地均为无偿划拨,北京的土地便划拨给原北京铁路局(以下简称原北京局)。后原北京局分立为北京铁路局和太原铁路局,太原铁路局成为公司控股股东。
2006年,大秦铁路进行IPO,在公司招股说明书“资产重组”相关内容中,大秦铁路表示,“为设立本公司,原北京局对大秦铁路的全部铁路运输业务及相关资产、负债进行重组,并于2004年10月22日依据《关于向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注入资本金的通知》(京铁财函【2004】659号)将与大秦铁路运输业务相关的资产和负债由原大同分局划入原北京局,在本公司设立时投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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