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行再发窝案 分理处职员挪用3000万安徽开矿
农业银行再发窝案。
日前,江苏省建湖县法院开庭审理了农行建湖湖中分理处多名员工涉嫌职务犯罪、票据诈骗等罪名的案件,涉案金额3000多万元。作案者包括分理处员工张俊豪、洪文生等人,以及非银行工作人员徐海魂。
据悉,涉案人员挪用此笔资金,是企图以个人名义到安徽某地开矿。
目前法院对此案尚未宣判。当地公安、检察院和法院对罪名的认定仍存在争议。据银行内部人士透露,争议主要是因农行对此事的处理态度而起。
此案被发现于2011年5月,当时存款人到农行湖中分理处取钱,发现存款无法兑现,巨额资金已经被挪用。当月,江苏建湖县公安局对张俊豪、洪文生等农行湖中分理处等员工进行刑事拘留,同时被刑事拘留的还有徐海魂,共计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
经警方侦查,张俊豪等人通过伪造票据等方式,挪用特定存款人存款3000多万元。所谓特定存款人,就是指某一具体存款人,而非针对广泛人群。
据检查机关人员7月18日向本报透露,银行人员挪用客户存款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银行人员与企业存款人勾结。另一种是银行工作人员通过伪造票据,私刻印章,然后通过转账支票等形式将存款转出去。
而在此案中,张俊豪等人与外人勾结,进行票据伪造等方式,转移存款,上述两种情况兼而有之。“现在银行的管控比较严格,一个人作案的可能性几乎没有,需要多方配合,所以案发大多数是窝案。”银行业人士称。
这位人士表示,“有时候,票据诈骗也相当容易,有人站在背后偷看票据的印章、数额等,回去伪造票据,银行在这点上也容易疏忽,导致了存款人利益受损。”
本报记者联系负责此案的建湖当地检察机关,对方以案件正在审理中不方便对外透露消息为由婉拒采访。
目前案件主要问题集中在对犯罪嫌疑人的定性上。案件的主要情节涉嫌票据诈骗和职务犯罪。有检查机关人员称,农行方面更愿意看到最终定性为票据诈骗。
上述两种犯罪定性的不同,关系到农行在此案中的责任界定及相关利益。
按照现行法规,票据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票据诈骗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而职务犯罪是指掌握一定管理、支配公共财产、人事关系等多种实权的国家公务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侵犯公共利益的高层次、高智商犯罪,主要表现是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渎职犯罪。
江苏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远杨指出,两种罪名从司法解释来看,可以界定出农行的责任问题。若是前者,则农行几乎不负有责任,是受害者;若是后者,就有追究农行内部管理失职以及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的问题。
有银行业内部人士7月18日透露,对于此案,目前银行系统内部的处理意见是“低调、内部处理”。有建湖当地官员称,此案件的发生对当地的金融环境和招商引资环境产生了负面的影响。建湖地处苏北,隶属盐城市。
“这是典型的挪用公款,内外勾结,如果单纯地定性为票据诈骗,有些牵强。”检查机关某检察官表示。
本报记者就此案联系采访农行建湖支行,至发稿时,农行方面尚未给出回复。
(刘春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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