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宜本草闯关IPO遭质疑 两次虚假宣传遭处罚

2012-07-02 09:33    来源:京华时报

  6月27日,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相宜本草)在证监会网站披露招股书(申报稿)。其招股书的内容显示,公司在一年多时间内,其产品两次因虚假宣传受工商处罚,存在正式员工改为派遣工、包装成本占比过高等问题。

  两次虚假宣传遭处罚

  合作网站再现虚假宣传语

  招股书显示,2009年4月28日,上海市工商局卢湾分局向相宜制造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对2008年2月起相宜本草制造生产的“控油消痘洁面膏”、“竹炭净化洗颜泥”护肤品的外包装功效中对商品性能做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使用了“预防暗疮生成”、“预防黑头、粉刺、暗疮滋生”用语),公司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被罚款3万元。

  招股书中,公司称已及时足额缴纳罚款并纠正消除上述违法行为。6月29日,记者走访北京几家超市卖场,发现公司上述两款产品包装已无“预防黑头”等违规用语。

  招股书中,公司称天猫、淘宝、京东商城、乐蜂网等国内知名购物网站均与公司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记者登录乐蜂网相宜本草旗舰店时,发现网页上对曾被曝光虚假宣传的“竹炭净化洗颜泥”功效表述仍有“预防黑头、粉刺、暗疮滋生”等违规用语,而同样的问题在天猫相宜本草旗舰店网页上也存在。

  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熊烈锁表示,公司因为虚假宣传受到处罚,公司有义务将虚假宣传内容通知合作伙伴,合作伙伴也应同时撤销虚假宣传内容。这里存在两种可能:公司就此事没有通知合作伙伴,那么公司要承担主要责任;公司通知了合作伙伴,但合作伙伴并未修改,公司应该去相关部门进行检举,如果未进行检举,而采取一种默许的态度,那么公司和合作伙伴都负有相关责任。无论哪种情况,被判定虚假宣传的内容再次出现,本身就是不合法的行为,公司都逃避不了应有责任。

  “导入剂”虚假宣传被罚近18万

  无独有偶,除了招股书提到的两款产品涉嫌虚假宣传外,早在2008年3月份,相宜本草也曾因产品虚假宣传被上海市工商部门依法处罚,并被没收违法所得17.96万元。工商部门认为,其所生产的化妆品产品外包装上标注“运用现代生物科技、独有促透导入剂、加倍吸收安全有效”等字样,但在外包装作此标注的个别产品,实际上并未添加“导入剂”,公司无法提供外包装上部分产品功效表述的有效证明,工商部门认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事实。由于处罚事实发生在2008年,未在报告期内,公司招股书侥幸躲过了陈述两年连续因虚假宣传被工商处罚的尴尬。

  大同证券投资顾问刘云峰表示,对于化妆品企业而言,信誉很重要,虚假宣传会一时刺激销售,但却会对公司长期声誉构成影响,对于产品的持续增长有着较大的负面影响。

  导入剂专利表述模糊

  记者查询相宜本草的招股书发现,公司产品中仅有一项名为“天然透皮导入剂”的产品与导入剂有关。相宜本草强调“天然透皮导入剂”由公司自主研发,已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记者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发现,“天然透皮导入剂”专利的申请日期为2006年10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5月12日,专利的申请(专利权)人为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有限公司。从专利申请公告日期不难看出,上海工商部门2008年处罚的“导入剂虚假宣传”的理由为“公司无法提供外包装上部分产品功效表述的有效证明。”如果当时工商部门所说的导入剂指的是“天然透皮导入剂”,处罚当时,相宜本草的确未获得该专利的授权。

  此外,产权局网站显示,“天然透皮导入剂”发明人为张彤和封帅。封帅是相宜本草的法人代表,在招股书中有详细的简历,但张彤是何人,招股书中却没有任何介绍。记者查询上海中医药大学网站发现,2009年12月,该校网站曾发布与相宜本草成立联合实验室的消息,其中提到的实验室3个项目负责人中,有一人名叫张彤。

  根据《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各方在协议中约定的以外,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委托书中有约定的外,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所有。对于张彤与相宜本草的关系,该专利是否属委托专利、双方是否有约定等,招股书未明确说明,只是笼统地表示,发行人与上海中医药大学等科研机构合作开展部分化妆品原材料、制备、工艺等方面的研发工作。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知识产权归属、费用承担等各方应承担的权利义务。

责编:张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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