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惠龙非法吸储案身后事:24亿元债务难追偿
多人获刑,涉案数量达三四百起
震惊全国的包头惠龙非法吸储案二审结束,12名被告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至缓刑及免刑。
但该事件留给包头市惠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惠龙公司”)和近2000名债权人之间的债务纠纷依然悬而未决。
因惠龙公司名下的可变现资产数额有限,这起案件留下的涉及金额高达24亿元的债务黑洞难以填补。
多人获刑
经过历时一年的调查审理,惠龙公司及被告人王秀华等12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在2012年1月17日一审宣判后有9名被告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近日经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根据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单位惠龙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罚金50万元;王秀华等12名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至缓刑及免刑,并处罚金2万至8万元。
在该起非法吸储事件中,另有社会人员以中间人身份参与集资和获利,几名社会集资参与人亦获刑。
2011年4月13日,惠龙公司老板金利斌以公司名义吸收公众资金,因债台高筑无力偿还而自焚,当时曾震惊全国。
据新华社报道,金利斌身后留下的债务数额,从案件初期的12亿元达到最终认定的24亿元。法院审判资料显示,从2004年至案发,惠龙公司共向1925名个人或单位以出具融资券或签订借款合同的方式吸储,共吸收公众资金22.25亿元,向国有金融机构贷款2.17亿元,两项合计融资24.42亿元。至今造成77058.57万元不能归还。
根据《第一财经(微博)日报》此前的调查采访,金利斌融资的利息从每月2分达到5分,甚至更高,参与放贷的债权人在初期曾获利不小。对于初期少量融资增加的财务成本,惠龙公司还能勉强承担。
但后期为打造复合型企业形象,给上市制造虚假条件,惠龙公司以更大规模非法融资,大量吸收公众存款,陷入恶性循环。自2010年下半年,惠龙公司开始无法及时返利,在2010年10月成立4个资金部应对讨债危机,讨债人一度被要求摸号排队等候,场面堪比去银行取款。
包括商业银行、农信社、典当行、担保公司等多家金融机构或多或少都牵涉其中,惠龙公司的债务关系错综复杂。目前,至少有两名参与资金筹集的相关人员因不堪压力而自杀身亡。
这起非法吸储案件严重扰乱了当地金融秩序,包头市在2011年展开了整治非法集资的专项行动。内蒙古金融办注销了包头市4家小额贷款机构经营资质,这在小贷行业尚属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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