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0万理财残值惹是非 渣打理财亏损案升级

2012-05-04 10:20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拉锯两年的宋文洲诉渣打银行理财产品一案于去年7月以二审宋文洲胜诉告终,然故事未了。上月,宋文洲发现其约450万元人民币的理财残值被渣打银行收去,双方关于残值归属各执一词,纷争再现。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昨日采访宋文洲后发现,渣打银行“头痛”的事或远不止于此。事实上,宋文洲总共购买了渣打银行4款理财产品,目前已起纷争的有2款。而他认为另两款理财产品“也有问题”,将继续跟进。

  “歧义”惹祸

  整段纷争缘起2008年,作为日本某上市公司创始人,宋文洲于3月12日至4月11日先后从渣打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以“电话缔约”方式购买了理财产品QDIISN08017E、QDIISN08012E、QDSN08021E和QDUR006EUR,数额分别为(合)人民币3661万元、2808万元、1411万元和2000万元,总投资额近1亿元。

  宋文洲与渣打银行的第一次纠纷源于QDIISN08017E、QDIISN08012E的产品说明和缔约电话对是否可提前赎回存“歧义”。本报记者获取的法院判决书显示,2008年5月19日,宋文洲在两款产品尚有盈利时提出提前赎回产品,遭渣打银行拒绝,理由是该产品处于封闭期,不可提前赎回。此后产品开始出现巨幅亏损,而宋文洲于2009年6月以渣打银行违约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本报获取的产品说明书显示,渣打银行涉案理财产品由A、B两个子计划组成,分别是“美林1.5年期欧元银行股票挂钩可转换结构性票据”和“美林2年期欧元股票挂钩非保本结构性票据”,若A计划中触发事件和提前终止事件未发生,则在计划结束后转入B计划。

  渣打银行相关人士昨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依据该款产品设计,顾客可以在B计划第一个开放日起赎回产品,但A计划其间是封闭期,理财款实际由境外发行人美林操作,不可提前赎回。而宋文洲提出赎回时产品处于A计划阶段。

  然而,法院认定,渣打银行的产品设计未对顾客解释清楚。产品说明中未明确提及A计划中不可提前赎回,却在适用于整个理财计划的“风险提示”中出现了“提前赎回”提法;同时,在渣打银行与宋文洲的缔约电话中,银行员工表示“可提前赎回”。

  由此,渣打银行输了上述官司,最后判决为赔付宋文洲因未能提前赎回产品而造成的损失,即产品自其提出赎回时至B计划第一个开放日时的亏损,两款产品共计5321万元。与赔付责任一起判决的还有“解除宋文洲与渣打银行中关村支行签署的《产品说明书》”。

  “残值”纷争

  在合同解除的过程中,“歧义”又现。对于宋文洲理财残值归属,判决书中没有认定。

  “渣打银行既然赔的是A计划的损失,B计划的损失我都自己承担了,最后残值应该归我。”宋文洲对本报记者说,根据《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中止履行”,要求的是对投资的中止,而不是对其私有权的中止。

  “现在双方的争议来自对判决的歧义。”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律协公司法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吴冬昨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既然残值问题是后续双方必然面对的,判决书中应当给出定论。对于未被明确认定的残值,吴冬认为,这部分余额从物权法角度来说,应该归宋文洲。“好比一辆车停在邻居家被砸了,邻居陪的是车损部分价格,而非原车价,那么被砸后的车应当还是归原车主”。

  对上述律师的观点,渣打银行昨日称:“渣打银行与宋文洲的产品纠纷,是一个服务的终止,而非完全物权层面的界定。”

  不过,渣打银行昨日在给本报记者的回复中并不认为残值归属宋文洲。渣打银行明确表示:“银行已依法如期、完全地履行了生效判决,对所谓残值的主张,已超越了生效判决内容,于法无据。”渣打银行并称,“就合同和判决内容的相关争议,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上海某知名律所一位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任何一方不能也无法推论出合同强制解除后残值的所有权归属,因此,对于既无判决也无约定的残值,属于所有权存在争议之财产,应交由司法机关再行认定。”

  宋文洲告诉本报记者,除了残值主张,他还将对目前暂未发生纠纷的另两款理财产品进行跟进,据其回忆,产品QDSN08021E在电话缔约时,渣打银行工作人员也表示该产品可提前赎回,只是他暂未能从渣打银行获取电话录音进行取证。

责编:张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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