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到期“中信·古冶集团铸造产业链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近日再次拉响警报。融资方古冶集团一纸《迟延还款请求书》搅乱了本应亲密无间的银信合作,工行与中信信托均辩称应由对方负主要责任。去年银监会下发《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清晰了信托公司“通道类”业务各方所需承担责任,银行与信托之间的合作似乎走到了十字路口。
煤炭企业风险信托项目“中诚信托·诚至金开1、2号”延期兑付尚未尘埃落定,今年3月到期的“中信·古冶集团铸造产业链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近日再次拉响警报。
近日,融资方古冶集团一纸《迟延还款请求书》搅乱了本应亲密无间的银信合作,工行与中信信托均辩称应由对方负主要责任。信托项目本应3月支付本息,但至今双方仍未就解决方案达成一致。去年银监会下发《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清晰了信托公司“通道类”业务各方所需承担责任,银行与信托之间的合作似乎走到了十字路口。
项目资料显示,中信·古冶信托1号、2号分别成立于2012年3月8日和2012年3月31日,资金用于向山西古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冶集团)发放信托贷款。该项目两期共募集资金5亿元,信托计划期限为2+1年。其中古冶1号募集资金2.3亿元,专项用于“年产20万吨高端精密铸件项目”;古冶2号募集资金2.7亿元,专项用于“铸造产业链上游的黄草沟煤矿技改工程”。
记者翻阅相关合同资料计算发现,工商银行山西分行及工商银行山西交城支行共收取代理收付费、其他代理费、保管费、监管费等四项费用加权平均约为3.5%/年,信托3年间,应收取费用合计约为5102万元;而受托人中信信托收取信托手续费率为1.9%/年,合计应收取2793万元。
中信信托业务总监冯为民向上证报记者表示,公司扮演的是银信合作的通道角色。该计划的整体融资战略和具体方案由山西工行为其战略级客户古冶集团专门筹划、设计,而中信信托按照一般银信合作的尽职调查流程展开了前期尽调。
然而,工行方面却持相反观点。据媒体报道,工行山西分行近日声明称,“工行山西分行为该信托计划的资金代收付银行,只负责信托资金归集和支付,不承担本息偿还、担保和纠纷处理的责任”。
工行山西分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古冶1号、2号信托计划中,中信信托是受托人,投资者是委托人,双方签订信托资金合同构成相关法律关系,中信信托作为受托人基于专业、审慎、尽责的原则自主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分配信托财产收益。此外,收费费率不是界定法律责任的依据,如果信托公司当时通过自有渠道或是第三方销售,渠道费用也在4%左右,甚至更高。
银信合作看似和睦,紧要关头却互相扯皮。为此,去年4月,银监会下发《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对通道业务进行了说明。
“银监会通知下发后,信托公司会在合同里特别提示本信托为事务管理类信托,委托人自主决定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风险缓释措施的选择等事宜。”一信托公司总经理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说道,“同时,银行和信托公司为了转移风险,主动要求银行通道业务中引入回购条款。假如合同里双方没有约定风险承担条款,信托公司会要求银行通过回购或让和银行相关的第三方机构接收信托受益权,把风险从信托这转移。”
上述人士表示,信托公司会在合同中与银行明晰责任。“比如尽职调查,我们会写清楚由银行或其指定第三方自行负责,包括融资方背景、担保、还款能力,并写明信托公司只是遵照银行要求行事,一旦发生纠纷,银行或其指定第三方必须原数赔付信托公司融资损失。”(记者 裴文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