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发文约束银证合作 券商资管恐遭基金狙击
券商资管的辉煌已逐渐褪色。
7月18日,记者从多家券商处了解到,中国证券业协会已于7月17日下发《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对此前飞速发展的定向资管业务进行约束。
“通知中不少规定,对定向资管的影响很大。”西南某券商资管部王宏(化名)表示,“虽然还是征求意见稿,但按照这个标准执行,资管的通道作用将有可能被基金子公司取代。”
此前,新《基金法》后被取消的大集合,以及《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重修后并未进一步放开投资限制的小集合,已让券商业界倍感失望。而此轮针对定向资管的钳制,无疑更使券商资管业务前景茫然。
通道业务受限
券商的定向资管计划作为银行理财或同业资金的“通道”,通过投资信托受益权或发放委托贷款的形式,为银行指定的项目或客户提供融资。
根据前述《通知》规定,券商在银证合作业务中的多项情形均被禁止,例如分公司、营业部变相独立开展定向资管业务;开展资金池业务;进行利益输送;或将委托资金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等。
“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的影响很大,目前许多银证合作方法是将银行的资产池外置,也就是将定向作为资金池然后再‘一对多’地投向多个项目。”王宏表示,“资金池被叫停后,资管规模的增速可能会大打折扣。”
通道业务中,由于资产、负债大多由银行双双掌握,因此券商也仅从中赚取0.1‰-0.3‰的“通道费用”。虽然如此,但近一年来券商资管仍然凭借该业务实现了规模上的暴增。
据证券业协会统计,截至今年上半年,证券公司受托管理资金本金总额3.42万亿元,较去年同期暴增612.5%,而其中超过70%为银证合作类的通道业务。而在通知下发后,如此迅猛的增速恐难维系。
《通知》要求,证券公司在银证业务中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回购或提供担保函,同时不得与委托人、交易对手方或其他第三方签订补充协议,或接受其口头承诺。
“在一些银证合作中,有些项目也是券商自己找来的,券商完成尽调后要承诺兜底,再让银行出资金。”王宏告诉记者,“这种模式下,券商获得的分成点位至少在1%以上,但是出函或回购被禁,银行就没法给项目出资金了。”
此外,《通知》还规定,银证定向业务的合作银行需要满足相应指标,即最近一年年末资产规模不低于300亿元,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以各个银行总行的规模计算,多数银行都能满足300亿总资产,但是许多中小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可能并不一定能达到10%。”西南地区某城商行人士表示担忧,“如果银行不能和券商合作,那下一步的合作对象应该是基金子公司。”
值得一提的是,此轮针对定向资管业务的约束,业内并非没有预期。
“这次针对定向资管的规范,可能与此前一轮的资管检查有关。”一位接近监管层人士指出。今年2月21日,证监会曾要求各家券商对资管业务进行自查,同时表示资管将成为今年证监会现场检查的重点。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已有券商定向资管业务因被卷入骗贷事件而进入公共视野。而相关券商上海证券从中所扮演的角色,正是为银行资金提供“通道”。据媒体报道,骗贷案涉及金额达10亿元。
券商资管之殇
许多迹象表明,券商资管正在走入颓势,而和日渐崛起的基金子公司相比,其增长势头或将被后者赶超。
7月16日,新华联发布公告,拟通过汇添富基金子公司——汇添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资管产品募集资金,再通过平安银行向其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这意味着,基金子公司发行的“多对一”类集合资管产品将进一步涉足实业投资。
然而,同样作为集合类的资管产品,券商集合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却被紧紧锁定为金融类产品。而眼下券商集合计划投资实业的唯一方法,也仅有通过对接集合信托来实现。
“我不明白为什么小集合必须靠集合信托来扩大投资范围,而基金子公司的集合却能直接做委贷?”北京某券商资管部负责人质疑,“这样的规定显然有失公平。”
事实上,去年10月的券商资管新政以来,部分券商曾尝试以“小集合投资定向资管”的方法尝试扩大投资范围。然而3月29日,证监会下发《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叫停了这一模式。
禁令之下,仍然有券商冒险越界,日前,第一创业证券“创金盛享1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因投资范围超出相关规定而受到深圳证监局处罚。该产品合同曾约定投资范围包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除小集合外,券商资管的其他业务也不甚顺畅。
6月1日,新《基金法》实行后,券商原有的“大集合”产品不再新发,而随着证监会对券商资管办法进行的重修,集合理财也已不再以大小集合为区分,而小集合300万元以上投资者不设人数上限的规定亦被取消。
“资管办法重修以后,监管层对券商的管制不是放宽,而是收紧了。”前述券商资管负责人指出。
(松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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