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层立规警戒投行 问题券商获批项目遭停
投行“肃整风暴”的震慑之威与处罚效果,正随着IPO开闸日期临近愈加显现。
7月11日,一条有关某之前受罚涉案券商的非公开增发项目批文被监管层强令收回的信息,在投行圈中广泛流传。
而后,又有传闻称,被强行回收有关“定增”批文的并非特例,数个项目的“定增”批文都被监管层收回。
“确已收回部分上市公司的项目批文。”7月11日下午,一位接近监管层的知情人士向本报记者证实,这些批文主要是涉及正在处罚期和立案期的券商项目,且不仅是所谓的“定增”项目批文。
“按照有关监管规定,被立案或处于处罚期的券商,在其处罚、整改和立案期间,其投行业务的所有新项目皆要悉数暂停,包括在立案之前获得批文的,也必须暂停其下一步的行程。”上述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目前,除了之前下发的类似于退市重组的批文外,但凡涉及到“问题”券商的其余项目批文都必须暂时收回。
这就意味着光大证券(601788.SH)、平安证券、民生证券等五家被立案或处于处罚期间的券商,手持的众多投行项目批文都将暂时被回收。
“要申明的是,收回批文并不意味着这些项目被终止。”上述知情人士强调,“除少数项目外,其余项目仅是暂时冻结,等券商的立案或处罚期期满,便可按有关程序重获批文。”
回收“批文”之辩
据本报记者获悉,其实,6月底,监管层便已开始回收早前向有关券商下发批文。
“回收有关涉案问题券商的项目批文,是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制度执行。”对于投行圈质疑回收批文的“执法”失据,上述知情人士坦言,业内之所以对此惊诧并将此举冠以“破A股天荒”的处罚决议,是缘于过去十余年,对“保荐机构立案”虽在有关规定中存“名”,但一直未见实施,直到2013年5月,平安证券保荐万福生科(300268.SZ)上市造假结案,才成为保荐制度实施以来,第一起针对保荐机构单独立案的调查。
根据数年前实施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中的第七十条明文规定: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因保荐业务涉嫌违法违规处于立案调查期间的,证监会暂不受理该保荐机构的推荐;暂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获得批文的项目本来下一步是面临发行实施工作,但根据上述有关管理办法,被立案券商的投行项目都应被暂停,故只要在立案前未完成发行的项目,都应立即暂停有关工作,发行批文作为监管层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书,必然需要被暂时收回。”上述知情人坦言,“批文只是暂时性收回,并不意味着项目被否或是发行失败,与这些券商申报在册的拟IPO项目一样,只是处于暂停流程期间,等有关处罚期满,将根据有关规则,补充有关数据或文件即可重获批文。”
事实上,回收“批文”,监管层已就实际情况酌情考虑。
“按照《管理办法》,涉案的问题券商所有项目都应暂停,但考虑到一些ST企业或是正在重组的企业收购资产的具体问题,便将涉及到重组企业的批文排除在外。”上述知情人士表示。
广发资管终止认购光大增发
截至目前,共有五家券商被立案或受罚,被要回“批文”的项目主要来自除平安证券、南京证券外的其余三家。
“南京证券的项目较少,而且其与平安证券一样,早在2012年底便已被限制新项目的推进,一般投行项目的批文有效期为六个月,因此,即使目前两家券商持有项目批文,都已经过了有效期,根本不用回收。”上述知情人士如此解释道。
“这次回收的批文中,也应该区别看待,不能一概论之。”上述知情人士提醒道,数家涉案券商的回收批文分两种情况,一种批文仅是回收后暂停押后发放,另一种则将被回收后取消该批文给与其的发行资格。
“第一种情况对于券商影响并不大。”上述知情人士分析称,项目虽被暂停,消耗的仅是时间成本,项目方此时一般不可能换中介发行,“对于已经通过审核的项目,如果此时换保荐机构,则需将申请材料撤回,重新排队候审。如此一来,不仅时间可能拖得更长,而且其他成本也会成倍增长,更增加了项目发行的不确定性。”
但是,光大证券或许远没有其他数家“同病”券商那么好运了。
“目前能确定被撤销的项目,便是光大证券自己的定向增发资格批文。”据上述接近监管层的知情人士透露,这是光大证券历时两年多,涉及近70亿元资金的定向增发项目。
除光大证券的定向增发项目外,其余项目皆为上述几家“问题”券商担任中介的保荐项目。
早在2012年8月,光大证券即已公布定向增发方案。公开信息显示,光大证券拟非公开发行不超过6亿股A股,计划融资约70亿元。
2012年底,其定增申请上报监管层进行最后的批复核准。此时恰逢拟IPO企业财务核查风暴拉开序幕。
及至2013年4月,让光大证券没想到的是,本来一帆风顺的再融资项目却因其保荐的一个拟IPO项目涉嫌造假而功亏一篑。
5月20日,光大证券筹划的定向增发获得证监会核准批复。尽管光大证券立即启动有关增发事项,但终究没有来得及逃避被取消增发资格的命运。
6月20日,光大证券披露,公司收到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其因天丰节能项目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显然,作为上市公司的光大证券,将失去再融资的机会。
实际上,连锁反应早已显现。
本报记者发现,光大证券被立案次日,广发证券官方网站公告称,广发恒定2号光大证券定向增发(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推广募集。主要原因是集合计划的投资标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由于市场环境等因素无法在预定期限内实施发行,决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推广募集工作。
(罗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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