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选10 IPO第二批现场抽查企业产生

2013-06-08 10:19    来源:证券日报

  本次提交终止审查申请的,自终止审查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报IPO时,仍需根据本次财务专项检查的有关要求履行自查义务

  “12选10”,6月7日,中国证监会举行了IPO财务专项核查第二轮现场检查企业抽签。记者了解到,本次抽选是从4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上交自查报告的12家企业中选取10家。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介绍,首次公开发行在审企业财务专项检查工作开展以来,截至5月31日,发行人及中介机构专项自查工作已全部完成。目前第一批30家企业的抽查工作也已基本完成。根据相关规定,IPO财务专项检查自查报告延期提交的最终截止日期为2013年5月31日。4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证监会共收到106家企业提交终止审查的申请,其中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分别为28家、50家、28家。加上3月31日前提交终止审查申请的162家企业,自财务专项检查工作开展以来,共有268家企业提交终止审查申请,证监会根据《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有关申请做出了终止审查决定。此外,在3月31日前中止审查的107家企业中,共有12家提交了自查报告,其中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分别为3家、6家、3家。

  他同时表示,根据IPO财务专项检查工作部署,需要在延期提交自查报告的企业中抽取10家进行抽查。因4月份以来提交自查报告的只有12家企业,抽取的样本数量较少,本次抽取不再按板块、中介机构执业纪录等分类抽取。在媒体监督下,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人从12家企业中随机抽取出两家企业,除这两家企业外,其余10家企业均列入第二批抽查名单。

  新闻发言人表示,对于在IPO财务专项检查过程中主动申请终止审查的企业,为防止少数企业借撤回之名规避财务自查义务,证监会专门提出相关要求:一是根据《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规定纳入本次自查范围的企业,在本次财务专项检查期间提交终止审查申请的,自终止审查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报IPO时,仍然需要根据本次财务专项检查的有关要求履行自查义务,在申报IPO申请材料时应同时提交财务自查报告。证监会对此类企业申请按本次专项检查确定的方式进行抽查。

  二是对于2013年3月31日之后新申报IPO的企业,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应对照《通知》要求,重点关注可能造成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12个重点事项。同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核查主要财务指标是否存在重大异常,在走访相关政府部门、银行、重要客户及供应商时保持必要的独立性,以印证发行人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发行人在承诺函中应对是否存在相关事项予以说明;保荐机构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应对上述要求的落实情况作专项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应对重点事项予以充分关注,并在审计工作中有所体现。中国证监会将进一步总结本次专项检查的经验,强化财务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履职尽责的要求,并出台相关文件予以规范。

  (朱宝琛)

责编:张开放
0
我要评论
用户名 注册新用户
密码 忘记密码?

专题推荐

投资者如何看球?

投资者如何看球?

中国足球有望获得国家层面上的支持。

中国大妈PK华尔街空头

中国大妈PK华尔街

2013年最红的词汇就是“中国大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