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修改思路建议初步形成 已成立修法小组
证监会系统已成立修法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
⊙记者 郭玉志 ○编辑 衡道庆
记者获悉, 证监会目前已初步形成证券法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思路建议。证监会系统最近成立了证券法修改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为下一步配合立法机关做好证券法修订准备工作。
中国证监会首席律师兼法律部主任黄炜昨日在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上表示,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我国资本市场的改革和发展已经积累起丰富的实践经验,制定一部更为成熟完善、更加适应市场未来发展要求的证券法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
据介绍, 证监会初步形成的修改完善证券法的思路建议包括十个方面:
一是完善证券品种范围规定。要从证券的固有属性和证券监管的内在逻辑出发,立足于科学构建多层次市场体系,切实防范监管套利的现实需要,合理定义证券概念,适当拓展证券范围。
二是完善多层次市场制度。根据不同类型、不同成长阶段企业的特点,以及公开程度不同、性质类型不同的产品特点,对相应层次的市场进行梯级定位,在上市标准、信息披露、交易方式、市场监管模式等方面有所区别,并在不同层次市场之间建立灵活的转板机制。
三是完善证券公开发行制度。要立足于关注发行人信息披露质量,最大限度保障投资者信息知情权,合理设定公开发行条件,落实中介机构归位尽责要求,简化许可审核程序,强化事后监管执法,进一步改革公开发行制度,为从核准制向注册制的转变提供专门制度安排。
四是完善证券私募发行制度。要合理界定公募与私募的界限,立足于私募发行非公开的特点,建立有针对性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合理安排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内容要求,明确欺诈发行的法律责任和追究机制。
五是完善债券市场制度。要立足于构建以公司信用为基础的,不同于股权特点的市场化的债券制度,在发行条件、交易制度、审核机制、信息披露等方面统一规则要求,推进建立我国统一的债券市场法律制度,切实防范利益输送和监管套利。
六是完善并购重组制度。要以构建市场化的、有吸引力的并购重组机制为目标,提供多元化的并购重组模式和方案选择,拓宽并购重组融资渠道,丰富支付工具手段,实质性地减少并购重组的行政管制,切实提升并购重组效率。
七是完善退市制度。要调整以连续亏损为核心的退市标准,回归不再符合上市条件,不再具有相应流动性要求,对投资者权益可能产生现实损害的企业,应当退出相应层次市场交易的退市制度本义。同时,要立足于我国的国情特点,健全完善绩差公司和危机公司退出市场、重整再生的制度机制,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退出制度。
八是完善证券无纸化制度。适应证券发行交易无纸化的特点,在无纸化证券的权利归属、权利流转、权利担保等方面建立区别于以有形物为调整对象的传统民商事法律的规则,健全无纸化证券的登记、存管、托管、结算制度体系,保障交易安全,提高市场效率。
九是完善民事赔偿制度。在总结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经验基础上,建立包括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的统一证券侵权法律制度。
十是完善监管执法制度。适应资本市场的特殊监管要求,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关职能定位和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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