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智科技不具备资质仍顺利中标遭投资人质疑
近来金智科技不仅股票下跌,其中标方式也受到投资人的种种质疑。比如有人指出该公司通过张冠李戴的手法,已不具备资质的金智科技携手关联公司金智教育最终中标多起政府采购项目。
3月13日,临近收盘,金智科技(002090)股价呈断崖式下跌,截至收盘,报收于7.87元,较前一交易日下跌0.25%。
其崩盘式的走势受到投资者的种种猜疑。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也发现,近来金智科技不仅股票下跌,其中标方式也受到投资人的种种质疑。比如有人指出该公司通过张冠李戴的手法,已不具备资质的金智科技(002090)携手关联公司金智教育最终中标多起政府采购项目。
转出持有股权及资质
记者日前在调查中发现,金智科技早前在一项公开招标中竞标,但是作为竞标主体的金智科技却早已不具备相关资质。
2011年5月,北京某学院进行了 “信息化建设数字化校园 (一期)”采购项目。同年6月21日,该学院和招标代理公司公告称,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是299万元。
“金智科技”创立于1995年,企业注册资本20400万元,2006年12月8日在深交所上市。
金智科技公司官方网站显示,公司主营业务是信息化解决方案提供商,在电力、交通、广电、政务等行业拥有优势。
校园信息化建设是金智科技早期的核心业务之一,金智教育为其重要资产。金智教育,成立于2008年1月23日,注册资本2300万元,法定代表人徐兵,主营业务是教育软件的开发、销售、计算机信息系统设计、施工以及技术咨询服务。
不过,由于市场的不景气以及主业的转向,2009年,公司不再将高校信息化业务作为主营业务,并将持有的金智教育43.48%的股权,以及相关软件著作权全部转让给大股东金智投资,2010年股权转让实施。
金智投资的法定代表人是徐兵,注册资金6000万元,成立于2005年4月21日,主营业务是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和管理、风险投资、实业投资等业务。
此次股权转让之后,金智科技不再持有金智教育的股权,同时,相关软件著作权也不再属于金智科技。
不具备相关资质但顺利中标
在金智科技投标书中,本报记者查阅发现,投标中要求的众多资质中,有十多项软件著作权证书属于金智教育,其中就包括金智教育校园ERP系统软件V1.0,金智教育运维服务管理平台软件V1.0,金智教育校园研究生管理与服务系统软件V1.0等资质。
已经不具有“涉及本次项目核心软件系统”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所有权的金智科技,是否符合此次投标人资格?
《招投标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于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于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两个以上法人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招投标法》明确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于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该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对于这种行为,2011年11月21日,北京市财政局的相关函件称:“经调查,该项目中标供应商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资格要求,我局已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依法整改。 ”
官方整改意见不见下文
在金智科技的投标书中,为何使用了金智教育的资质?“这主要是金智教育借用金智科技的上市公司声誉以及曾经的辉煌业绩,但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的做法有违相关法规,也有损市场公平。 ”知情人对本报记者反映。
“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实体,企业获得的专属性资质,不能互相借用。”一位不愿意署名的律师对记者表示,金智科技和金智教育同属于金智投资控股,说明他们是关联公司,但是从法律上来说,金智科技和金智教育这两个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实体,企业获得的专属性资质是不能相互借用的。
更荒唐的是,关于和金智教育的关系,金智科技在其官方网站公开称,下属企业金智教育专业从事高校信息化业务,承接全国200多所高校的信息化规划设计以及项目实施工作。
《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该法第五十四条又规定了其法律责任,并且中标无效,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为此次招投标的相关方,北京某学院如何看待此次事件?整改情况如何?本报记者多次致电该校宣传部门负责人,答复是将会和本报记者联系,但截至发稿时,一直没有得到回复。
同样,金智科技也一直没有回复本报记者按其要求发出的采访函。
(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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