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股转系统规则出齐 个人投资者门槛300万
实行主办券商制度,从事推荐业务、经纪业务以及做市业务;挂牌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二百人,股票转让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做市方式、竞价方式等转让方式;自然人投资者需满足拥有证券类资产市值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等条件;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也可参与
继中国证监会公布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日前正式发布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及相关业务规定和细则。
根据《业务规则》及相关细则,该市场投资者门槛大幅放宽,不仅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满足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而且信托、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均可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实行主办券商制度
2月8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正式发布实施《业务规则》及相关业务规定和细则,《业务规则》对挂牌公司、股票挂牌、股票转让、主办券商等各项事宜作出了详细规定,并明确了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内容,而相关细则则进一步明确了投资者的资质、主办券商的相应职责等相关事项。
根据《业务规则》,挂牌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二百人,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且满足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机制健全、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等条件。
而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根据规定,股票转让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做市方式、竞价方式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转让方式,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股票可以转换转让方式。
其中,挂牌股票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时提供集合竞价转让安排;挂牌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须有2家以上从事做市业务的主办券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主办券商制度,从事做市业务的券商应当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投资者大扩容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门槛放宽,不仅满足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股票转让,而且也为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打开了大门。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规定,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和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允许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而拥有证券类资产市值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则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同时,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也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此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股票转让不设涨跌幅限制,买卖挂牌公司股票,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股票转让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15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时发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等相关业务规定和细则以及交易结算、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办法及相关业务指引和收费事宜等配套内容。
(郭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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