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坚决防止退市公司该退未退
三是建立重新上市制度,使公司“能上能下”、“能下能上”。重新上市制度是疏通退市渠道、缓解退市压力的重要途径。终止上市公司通过改善经营、资产重组等方式,消除终止上市情形且达到重新上市条件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由证券交易所作出是否重新上市的决定。
四是为退市公司投资者提供股份转让服务。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可以转入全国性场外市场系统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转让,使得持有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资者仍然有转让的渠道。
以上制度作为此次改革整体架构中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和设计,体现了稳中求进的原则,既给予市场缓冲期以释放风险,又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降低新退市制度的实施成本,促使退市行为市场化、正常化、常态化。因此,即使投资者买的股票公司真的退市了,其在退市信息披露的不断提示下,可以在退市整理期处理掉手中持有的股票,还可以在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通过全国性场外市场系统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场外交易市场来予以转让。
与此同时,证监会一直在积极推动立法、司法部门逐步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和赔偿机制,近期正在抓紧筹备成立专门机构,通过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获取股东资格并参与公司治理、行使股东权利、提起民事诉讼等,不断强化投资者权益救济机制。
为企业创造良好境外融资环境
问:证监会强调拟上市企业应该充分利用境内外市场,多渠道融资帮助企业发展,那么对于支持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到境外发行上市,证监会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境内股份有限公司拟到境外发行股份及上市,根据《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规,由证监会进行审核,并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012年12月20日,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支持引导境内企业充分利用境外市场和资源,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申报文件及审核程序的监管指引》。《指引》取消了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的一些条件和前置程序,降低了境外直接上市的门槛,精减了申请文件,简化了审核程序,提高了审核效率,并将进一步解决境内企业境外直接上市中遇到的难点问题,为境内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到境外市场直接上市融资提供了更为便利的条件。尤其是取消4亿人民币净资产、5000万美元融资额、6000万人民币年净利润的标准限制后,中小企业也可以直接到境外上市,不仅会有效满足部分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丰富和畅通多种融资渠道,进一步体现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宗旨,同时也能分流一部分欲在A股上市的企业,缓解A股发行市场压力。
下一步,证监会将密切关注《指引》的执行情况,并结合实践,本着方便企业的原则,不断完善相关配套规则,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境外融资环境。
应当坚决杜绝PE腐败
问:证监会一直强调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尤其去年以来郭主席多次表态要对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到底什么样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PE腐败是不是内幕交易?
答:内幕交易是指在证券交易中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的行为。内幕交易与市场操纵、虚假披露、利益输送、欺诈上市、基金“老鼠仓”等证券违法行为,严重违背了证券市场应秉持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打击投资者信心,严重影响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应当依法严惩。
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行为主体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界定标准以《证券法》第74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4条以及证监会相关规定为准。二是相关信息为内幕信息,是指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具有重大性、非公开性两个特征,《证券法》第75条及第67条第2项作了详细规定。三是行为人在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内买卖相关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价格敏感期是从内幕信息形成之日起,至内幕信息公开或该信息对证券交易价格不再有显著影响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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