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基金法三审剑指政商旋转门 PE和VC未入法
在24日开始三审的新基金法中,备受诟病的监管者与被监管对象之间的政商“旋转门”问题首次得到明确。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4日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在公务员法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担任职务。”
而公务员法第102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这意味着,证监会基金监管层人员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在基金公司任职。其中,基金监管层领导人员离职三年内不得在基金公司任职。
长期以来,基金的监管者去被监管对象任职似乎已经成为了行业的一种“传统”,这种频频上演的政商“旋转门”正在考验基金市场监管的公平性及有效性。
某大型基金日前公告称,原督察长秦长奎转任副总经理一职,接任者为原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副主任杨小松。今年以来,包括上述基金公司在内,国泰基金、华安基金、富国基金和国金通用基金等5家公司的新任督察长均来自证监会系统。
初步统计显示,66家基金公司332位高管中有28人曾在证监会或上交所、深交所任职,占比近10%。其中南方基金总经理高良玉、广发基金[微博]副总经理易阳方、鹏华基金总裁邓召明、国泰基金总经理金旭等24人曾在证监会任职。
长城证券研究总监向威达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监管部门官员到被监管机构任职,有利于规范基金和券商经营行为,回避相关法律法规风险,但这也会削弱监管公正性,影响竞争公平性。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新基金法草案此次明确监管人员在被监管对象中任职的限制,有利于维护基金市场公开、公正、公平地运行,避免部分参与者利用其影响力造成不正当竞争。他建议,在基金法草案的审议中,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监管人员去被监管对象任职的冷冻期制度。
在此次提交审议的新基金法草案中,此前被认为势必将纳入其监管范围的PE和VC并未出现。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日前表示,本次新基金法的修订留下很多遗憾,有三个原因阻碍了PE入法:一是大家在理论上存有不同认识,认为对冲基金和PE是不同的东西,不应把它纳入进来;二是相关监管主体不愿将其纳入进来;三是市场对该法的修订有误解,认为立法就是加强对PE的监管。
安邦认为,VC、PE出人意料地未纳入新基金法,足以显示对此事的分歧巨大。PE和VC业内人士普遍不愿意纳入基金法监管,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透明度问题。业内人士认为,过去证券投资基金法监管的是二级市场上的投资行为,面向的是公众投资,必须有较高的透明度。而PE投资只涉及非公众投资者,投资各方不喜欢太透明。此外,此次基金法三审中不包括PE和VC,那就可能意味着,国家发改委对PE和VC的监管权不变,而证监会依然管不了PE和VC。
(吴黎华)
相关新闻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