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三新规 力推机构大松绑
各种各样的迹象表明,在2012年剩下的两个月时间里,一场由上而下推动的证券期货机构大创新将会震撼不断。
10月31日下午,证监会宣布《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自营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版(以下简称《基金子公司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托管办法》)等三项新规征求意见稿、正式文件与拟修订方向,分别指向券商自营投资范围扩军、基金子公司投资实体资产与放行外资行托管基金。
与此同时,有消息指出,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此前到达广州调研,与基金等机构人士交流讨论。而张育军在证监会高层分工调整后,正是负责机构部、基金部和期货二部等机构主管职能部门。
本报获得的消息显示,今年5月份券商创新大会提出的十一项创新纲领,将会在年内大部分得到落实。
最新得到落实的,是券商自营的投资品种范围扩容。
据10月31日下午证监会公布的《自营规定》征求意见显示,新三板证券将增加至券商自营投资范围,另外扩大银行间市场、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范围,即将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纳入自营投资范畴。
其中,将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证券,由部分扩大到全部;在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部分,则由限制于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发行的,扩大到由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发行的。
而在券商投资金融衍生品方面,除对冲风险外,只允许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券商直接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呼声甚高的放松券商自营净资本,并未实现。对此,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正在做研究和修改,具体方案适合时候会予以公告。
券商的创新正在衔枚疾进,基金方面也并未落后。
除了讨论多年的放行外资行托管基金资格终将实现外,证监会10月31日公布的《基金子公司规定》显示,自11月1日起,允许基金公司成立子公司,正式开展专项投资业务和差异化、专业化经营,由此将基金管理公司现有投资领域从上市证券类资产拓展到非上市股权、债权和收益权等实体资产。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基金管理公司将面临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从外部看,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都在积极参与财富管理业务,不断扩大市场份额;从内部看,随着市场化的深入,基金公司数量不断增多,业务更加多元化,行业格局面临调整,竞争也将不断加大。”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
上述负责人表示,听取行业建议后,《基金子公司规定》放开了母公司在子公司持股的最低比例要求,以鼓励基金公司运用外部资源。
此外,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否可以规定与客户进行业绩分成方面,《基金子公司规定》没有具体规定,基金公司可以自行与客户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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