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九生化“爆仓门”折射证券市场机制设计存缺憾
多位证券法规专家向中国证券报记者指出,昌九生化“爆仓门”事件折射出证券市场的机制设计至少存在四方面的缺憾。
“首先是投资者投机性依然太浓;其次是实际控制人的决策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缺乏一致性;三是融资融券标准存在漏洞;四是证券法规的个别技术环节侧重于市场效益而忽略公平性。”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说。
宋一欣的观点得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教授刘俊海的呼应,他向中国证券报记者分析道:首先,昌九生化的案例反映出投资者投机性依然较强,对重组抱以强烈预期,缺乏理性,一味地选择有利于自己利益的理解角度。“该案例究竟是昌九生化违规信披,还是投资者错误理解,关键的症结在于赣州市国资委与昌九生化就重组工作是否有过实质性接触,比如签署框架协议或意向协议。如果有的话,那么昌九生化有信披义务。但如果这只是赣州市国资委一厢情愿的工作安排,那么昌九生化可以辩解自己与此事无关,则投资者维权将十分困难。”宋一欣补充道。
其次,当前的《证券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在信披方面的规定尚存缺憾。刘俊海表示,现有的证券法规强调的信息披露主体是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信披义务却未做具体规定。现在不少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国资委,但国资委的属性在法律上是模糊地带,如果把它作为行政机关,则其不属于证券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制度的行政相对人;如果说它是民事主体,但它又不是上市公司。但是国资委的决策可以轻而易举波及二级市场。现有的证券法规未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建议修改证券法时把这两者的信披义务写进去,别游离于证券法调整的范围之外。
第三,融资融券标的的筛选程序存在漏洞。作为一家持续亏损且资不抵债的上市公司,昌九生化在今年9月16日入选了上交所扩围后的“两融”名单。刘俊海称,《证券法》未统一设定融资融券标的股票应具备的实体条件,而由交易所自行规定。交易所在选择“两融”标的时主要考虑的是股票市值、交易量和换手率等变量,忽视了融资融券标的交易当中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公司基本面的安全性未纳入考察范围。今后对“两融”标的的选择要考虑到流通性,同时还应考虑到安全性。
第四,对现行的证券规章及交易规则,有必要进行全面清理。刘俊海说,制度设计的完善是循序渐进的过程,以往的制度设计在市场效益和公平性二者的平衡上兼顾不足,而投资者利益的呵护往往体现在琐碎的技术环节。但我们在这方面有所欠缺,比如说融资融券细则过多地考虑市场活跃性而忽略了安全性,其实也就忽略了公平性。活跃性不能游离于公平性存在,而且公平性的制度设计得考虑到绝大多数散户不成熟的投资心理,“不教而诛之”有悖于监管理念。
此外,原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建议,应防止市场通过借壳炒作变相地操纵股价,对于打着重组旗号推波助澜拉高股价的公司应施行黑名单管理,列入重点监控范围,督促其履行更为完整充分的信披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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