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致信杨明生董事长:信赖中国人寿损失30万

2013-07-17 10:33    来源:中国经济网

  近日,本网报道了湖南郴州郑先生因购买中国人寿前员工、诈骗犯李莲蓉所介绍的保险而损失30余万元的事件。郑先生对李莲蓉用中国人寿的公章和保险业务欺骗投保人,而中国人寿却对此不负责任的行为表示强烈不满,写信给中国人寿杨明生董事长,以期维权。对此,中国经济网记者联系中国人寿相关人员,但截至记者发稿,对方仍未作出回复。

  以下为客户信件全文

  杨明生董事长:

  你好,在百忙当中让你操心了。近年来,发生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内的销售业务员欺骗误导诈骗客户,手段各异。

  中国人寿宜章分公司用公司复印件,中国人寿广州分公司用私刻公章许诺年利率36%。现在我向你投诉二年前中国人寿湖南资兴支公司员工侵占我的保险资金。

  李莲蓉90年代初就是人寿的正式职工,一路被公司培养成团险部副科长、银保部经理,在为公司开展业中以职务、职权、真公章、真业务骗取我投向中国人寿的资金,并利用职务侵占。

  我认识李是在2003年由中国人寿资兴支公司联合资兴邮政局召开的中国人寿产品说明会,会议由邮局职工为人寿代理专干张某主持,着重介绍了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经理李莲蓉为负责人。这个会上我定购了中国人寿5年期鸿泰产品。由公司指派的业务经理常和我联系,推荐宣传公司产品,我都予以认购。有长期5年,有短期按合同约定兑现,有终身康宁。公司可调出我为家人买人寿产品的请单。

  2008年春节前,李对我说,“公司又在对内部员工和关系户开展短期理财险种,年收益10%,期限一年,随时可退。如不急需用钱,公司会将到期本金和利息帮转下一年”。李还说公司很多员工买了,她本人也买了20万元(李2002年已离异,独自带一小孩)。因我是人寿老客户,又有5年期保险即将到期,公司特要她向我介绍。鉴于公司对我的认可,我也到了保险公司,知道公司內部确有员工购买,同时也了解到邮政局职工为人寿做保险业务的专干张某也购买了此险种,而中国人寿资兴支公司与资兴邮政局为同一大门出进的两个单位。

  再后来,保险公司在不需要本人签名和授权下,只要我将5年到期合同交公司由银保部经理李莲蓉签收,公司便会将我5年期5份到期本金和分红型利息共计27万余元转成年利率10%,期限一年,盖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郴州分公司业务处理专用章》,有业务经理李莲蓉签名的内部收款收据。这与公司之前也由李莲蓉操作开展的同类业务,手续,公章,收款收据格式一致。这一切都让我有理由相信这是公司行为,是真实的,保险公司内部员工孟某,韩某,高某(现都在职),等人对此业务,公章,经理李莲蓉签名的收据都不怀疑,也都购买了此险种(现公司在职人员孟某手中还持有公司为其出具的押金发票就为同一收据)。

  我以前在中国人寿资兴支公司所买险种也都是真实的情况下,便放心的将亲戚,子女及我俩老一辈子积蓄和到期保险先后分4次投进中国人寿。2010年11月因本人身体不适住院,随即从保险公司退出一笔资金,手中还有三笔共计586216元(见盖有公章的收款收据)。

  令我想不到的是,2011年5月30日李在写好《自首书》后由其律师带到公安局自首。当被害人找保险公司,公司领导都只用一句话推诿,“你们去找政法委”。公安从骗子手中追回100多万要退给受害人,分配方案都已拟定,后又被政法委管控!受害人经过多次申诉与诉求,无果,不得己,在2012年3月26日我到政法委通知领回本金的65%,35%的本金和所有利息确由我受害人承担。我不是参与李的传销,我不是炒股,我不是被社会骗子所骗,我也不是看中他10%年利率才购买。

  我2008年到期保险是公司给我转成手中盖有保险公司公章年利率10%,期限1年的收款收据。李身为公司领导,还要带队伍,李用的是公司真身份,有职有权,真公章,为公司办真业务。李之前就为公司操作开展过此项业务。那次我的是月息1%,此次我的是年息10%。我信赖的是中国人寿的信誉,我看重的是中国人寿保险郴州分公司的公章,我相信人寿的业务员是要遵纪守法办业务的,我相信人与人之间最起码的良心诚实守信。但这一切都化为泡影,被中国人寿资兴支公司培养多年的中层领导却是比社会上还黑的大骗子。保险公司推卸法律责任,还耍痞,不承担赔偿我的经济损失,我还有投进中国人寿资兴支公司30多万元的资金无法挽回。

责编:赵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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