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进一步明确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市场准入政策
近日,中国保监会颁布《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保监会令2013年第6号)、《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保监会令2013年第7号)(以下简称两个《决定》),同时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3〕44号,以下简称《通知》)。
两个《决定》将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金的要求提高至5000万元人民币,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知》则规定提高门槛、引导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规模化发展以及支持推动兼业代理专业化工作,在新设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金要求提高到5000万元人民币的总要求下,允许汽车生产、销售、维修和运输类等企业投资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但限定在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展业务;对两个《决定》颁布前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金不足人民币5000万元的,只允许申请在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已经设有分支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通知》明确各保监局应继续全面受理和审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的设立申请。
同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还就进一步明确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原文如下:
近日,中国保监会颁布了《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两个《决定》)和《关于进一步明确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两个《决定》和《通知》的背景。
答:2012年以来,中国保监会把建立健全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按照中国保监会的统筹安排和总体部署,保险中介方面针对问题比较突出的兼业代理机构、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先后下发《关于暂停区域性保险代理机构和部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市场准入许可工作的通知》(保监中介〔2012〕32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准入的通知》(保监中介〔2012〕693号),暂停部分保险中介机构行政许可。此后,中国保监会密切关注市场各方反应和业务发展情况,认真总结保险中介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提高门槛、优化结构、引导专业中介规模化发展的总体思路。两个《决定》和《通知》巩固了前期工作成果,进一步完善了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明确了后续相关政策,并与相关法规保持衔接和一致。
两个《决定》对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金的要求做出了原则性规定,《通知》是两个《决定》在操作层面上的细化和具体,与两个《决定》相配套。
问:请简要介绍保险中介市场准入政策调整所取得的效果。
答:2012年,中国保监会暂停了部分保险中介机构行政许可工作,仅允许汽车企业、银行、邮政、保险公司设立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政策调整力度虽然比较大,但市场和业务发展不但没有受影响,反而稳中快进,发展更健康。一是保险中介市场保持平稳运行。2012年,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促成的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同比增长10.76%,经营收入同比增长20.44%。二是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增量质量明显提高,注册资本金同比增长45.19%,设立申请数量仅为2011年全年的13%。三是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结构呈优化调整趋势。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公司1678家,同比减少113家;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公司92家,同比增加60家。以上充分说明政策方向对头,政策衔接和工作节奏把握得当,各方面对此也都给予非常正面的评价。
问:两个《决定》和《通知》关于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金要求的整体考虑是什么?
答:根据两个《决定》,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其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通知》进一步明确,允许汽车生产、销售、维修和运输等相关企业设立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这“一高一低”充分体现了监管的政策导向。
一方面,要提高门槛、引导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规模化发展,促进保险中介市场主体结构优化。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我国保险市场上保险专业中介公司数量,特别是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数量已经不少,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不是数量问题,而是质量问题。从增量入手逐步提高保险中介发展质量是有效途径。所以,在总体原则上,要求新设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
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支持引导兼业代理保险业务走专业化道路。目前,有3万多家汽车企业兼业代理保险业务,是兼业代理专业化的重要领域。允许汽车企业投资设立较低注册资本要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是推动兼业代理专业化的一项“疏”和“进”的具体措施。当然,也要兼顾政策公平,这类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区域不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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