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上限取消 企业需量力而行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5日讯 近日,保监会发印制《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通知,该《办法》明确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入市条件、设立程序等相关内容,但却未对设立分支机构的数量做上限规定。
据悉,目前多个监管文件中含有有关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制度规定,而且部分保监局也结合当地情况制订了具体做法。因此,保监会为统一和整合相关监管规定出台此《办法》,规定如遇与保监会先行规定不一致的将以该《办法》为准,并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分支机构设立的审批条件,以规范保险市场秩序。
此次发布的《办法》,对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的修改和调整,在强化准入条件的同时放宽了开业验收标准,如保险公司注册资本在五亿元以上的,在其住所地以外每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可不再增加注册资本;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时,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均不低于B类等。
值得注意的是,该《办法》在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资格条件下,却并没有直接规定具体的数量限制。根据瑞士再保险在2011年发布数据显示,预计未来10年中国保险业的人才缺口将在800万,平均每年需要补充80万生力军。人才缺口下,保险公司若集中大量设立分支机构,不仅面临自身人才储备不足的问题,还会出现管理和投入跟不上等问题。因此,保险公司还需量力而行,科学规划和合理预期分支机构设立。
相关新闻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