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就券商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征求意见
中国证监会周日公布了《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暂行规定》共十八条,对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审核与报备要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发行条件等作了具体规定。此外,《暂行规定》还明确,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金融公司和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的其他公司,以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柜台、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场所发行、转让债务融资工具的,参照适用本办法。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该《暂行规定》的起草,是为支持证券公司拓宽融资渠道,并为投资者提供更多、更灵活的投资工具。《暂行规定》在对现有证券公司债券、次级债有关规定进行细化的同时,允许证券公司按照规定发行收益凭证这一新的融资工具。
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根据社会各方面意见,对《暂行规定》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及时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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