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制度“成型”

2012-12-20 10:30    来源:东方财富网

  A股退市细则最后一块拼图终于补齐。16日,沪深交易所退市配套政策修订稿(下称“修订稿”)发布,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退市-恢复上市阶段制度体系终于搭建完成。

  修订稿亮点颇多。针对此前业内人士关于借壳上市的规则不统一,使公司借壳门槛变低的担忧,新规指出,将按照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相关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有效规范,使退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监管标准与上市公司基本一致,不会形成借壳上市的双重标准。此外,沪深交易所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审批权下放至交易所,这意味着上市公司重新上市不需要经过IPO 程序。

  “市场实现了‘有进有出’,配套完善的退市制度,对于完善国内资本市场秩序、树立正确的价值投资理念有积极意义。”18日,山东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导报特约评论员张延良接受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说。

  沪深退市制度设置有区别

  对于符合退市标准企业,首先将步入退市整理期。

  “在沪深两交易所此次发布的文件中,虽然退市整理期制度和重新上市制度大致相同,但对退市制度的设置还是有所不同。”张延良说。

  一方面,沪、深交易所各自的“风险警示板”和“退市整理板”定位有差异;另一方面,对于退市公司,上交所提供了除全国性或区域性场外交易之外的“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作为第三种选择,并为此进行了制度安排。

  据了解,进入退市整理期的沪市上市公司,将进入“风险警示板”;深交所上市的股票被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后,同样会进入为期30个交易日(不包括停牌日)的退市整理期。

  与深交所不同,上交所不仅设立风险警示板以供“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还提供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

  同时,沪深交易所均明确规定,公司在退市整理期期间不得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此举主要是为防范市场炒作。”张延良表示。此外,导报记者注意到,即将推出的“风险警示版”,较此前征求意见稿中也有所不同。 按照此前上交所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将对风险警示股票实施不对称的涨跌幅制度,即涨幅1%,跌幅5%,此举引发市场争议。

  修订稿则维持了原有的“±5%涨跌幅限制”。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中计划将风险警示个股范围扩大的设想,最终并未能成行。

  在市场监控措施方面,上交所对风险警示股票增加了一种交易异常波动情形:风险警示股票当日换手率达到30%的,属于异常波动,交易所可对其实施盘中停牌,直至当日收盘前5分钟;限制单一账户当日累计买入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

  恢复上市决定权下放交易所

  企业退市,并不意味着上市大门彻底关闭,当终止上市公司重新达到交易所规定时,可以申请恢复上市。

  导报记者注意到,在修订稿中,回归上市之路并不像此前猜想的那样繁琐。

  以深交所恢复上市细则为例,较11月30日深交所发布相关的征求意见稿就作出了许多简化和调整。

  深交所规定的上市条件是,恢复上市申请由深交所上市委员会审核,不需要经过IPO 程序。

  在退市整理期特别规定的修订方面,鉴于退市整理期公司不得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规定已经处于重组中的公司,可选择其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并终止重大资产重组,或者选择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而继续筹划或推进重组进程。

  为避免公司触及终止上市情形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退市整理期事项的时间过于仓促,修订稿增加了暂停上市公司在筹划重大重组时点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要求。

  另外,股票已终止上市的公司通过改善经营、资产重组等方式,消除终止上市情形且重新达到深交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重新上市。而且重新上市的申请由深交所上市委员会审核,不需要经过IPO 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的修订,也加大了对恶意炒作的限制。“在审核重新上市申请时,增加了对公司在退市整理期及退市后公司是否因涉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予以关注的内容。”张延良举例说。

责编:卢一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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