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中国银监会获悉: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加强风险防范,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银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于近日正式发布。
《办法》明确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权责利匹配原则提供服务,不得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不得参与贷款决策,不得提供各种形式担保;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对借款人资质、贷款项目等进行审查,并承担委托贷款的信用风险。
同时,《办法》对委托贷款资金来源提出合法合规性要求,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银行的授信资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其他债务性资金和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等发放委托贷款。
此外,在委托贷款的资金用途上,《办法》明确规定委托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资金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不得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不得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等。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前没有专门制度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全面、系统的规范,《办法》出台填补了委托贷款监管制度空白,为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提供了制度依据。同时,《办法》要求委托贷款资金用途应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防止资金脱实向虚。(记者钱箐旎)
备受市场关注的社会资本“举牌”或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持有银行股权、违规使用非自有资金入股、代持股份、违规开展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以及滥用股东权利损害银行利益等现象,今后将有明确的监管措施。
银监会近日发布对“广发银行违规担保案件”中涉案出资机构处罚结果,13家出资机构被合计罚没13.41亿元。
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业务监管“绳索”再次被勒紧。银监会近日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银行不得利用信托通道规避监管或实现资产虚假出表、对信托公司实施名单制管理等。
值得注意的是,银监会22日下发《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简称《通知》),对银信通道业务实施穿透式监管,进一步抑制监管套利。
银监会近日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要求银行不得利用信托通道规避监管或实现资产虚假出表、对信托公司实施名单制管理等,并明确提出不得将信托资金违规投向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股票市场、产能过剩等限制或禁止领域。
银监会近日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要求银行不得利用信托通道规避监管或实现资产虚假出表、对信托公司实施名单制管理等,并明确提出不得将信托资金违规投向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股票市场、产能过剩等限制或禁止领域。
12月21日,银监会党委书记、主席郭树清主持召开党委扩大会议,传达学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12月13日晚间,银监会发布消息称,银监会积极稳妥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经国务院批准,银监会将放宽对除民营银行外的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
2017年补齐监管短板的重要内容就是完善金融规则体系,其中资管行业是特别需要强化规制的领域。资管新规提出了高要求,确立了资管发展目标,“改造”现有30万亿元银行理财就是落实新规的首要任务。
昨日,银监会通报了“侨兴债”处罚结果,对广发银行总行、惠州分行及其他分支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罚没合计7.22亿元。这一金额已超过今年前10月银监会系统对金融机构罚没的6.67亿元总和。
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近日在2017年城商行年会上指出,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要一员,城商行群体一直坚持“服务地方经济、服务小微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市场定位,整体实力显著增强。
为深化国家开发银行改革,弥补监管制度短板,银监会制定了《国家开发银行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8月30日,银监会正式发布《信托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信托机构应当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发行日五个工作日前或者在单一资金信托和财产权信托成立日两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信托产品预登记,并在信托登记公司取得惟一产品编码。
近日银监会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信披指引》),对于业内关注的逾期等数据,进行了清晰地界定和标准,且信批具有强制性,不再实施“自愿”原则。
近日,记者从中国银监会获悉,截至7月28日,银监会已全部办理完毕所承办的建议提案,较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时限提前了两个半月,较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时限提前了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