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近日联合下发修订后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指出,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按照险种及不同制度分别建账、分账核算、分别计息、专款专用;基金之间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一般公共预算。
该制度明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等部分经济业务或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逐步实现部门间财务信息共享,促进基金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制度规定,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由基金收入预算和基金支出预算组成,应当做到收支平衡。基金预算保持独立完整,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基金预算按险种、不同制度和统筹地区分别编制。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社会保险年度基金预算草案,会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上报同级人民政府,经同级人大批准后,批复经办机构具体执行,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
制度要求,基金应按照有关行政法规规定按时、足额筹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减免。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严禁以物抵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时足额将征收的基金收入缴入财政专户。
基金支付需严格履行申报审核程序,不得用于运行费用、财务费用(含银行手续费)、管理费用、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挪作他用。社会保险基金结余除预留一定的支付费用外,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开展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按照这一制度,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以下顺序保障基金支付:一,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的存款。二,建立基金调剂金的地区由上级调剂安排,提取风险基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地区按程序申请动用风险基金,提取储备金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按程序申请动用储备金。三,转让或提前变现基金投资产品。四,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补贴。五,在财政给予支持的同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报批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或待遇支付政策。
制度还对基金的账户管理、资产与负债、决算等做出了规定。
在监督检查方面,制度强调,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结余和收益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专户风险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告管理、存储结构、收益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月11日,银行业协会和国开行、进出口银行、工商银行(4.910, -0.02, -0.41%)、中国银行(3.600, -0.02, -0.55%)在国新办就银行业支持“一带一路”建设召开发布会。
近年来,旅游投诉居高不下,其中导游人员强迫和变相强迫游客消费的问题被媒体多次曝光,而这一问题的出现,被认为是导游薪酬制度不完善的体现。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旅游局等三部委出台了《指导意见》,探索导游薪酬制,其中备受争议的导游小费似乎离合法化更近了一步。专家认为,导游小费的合法地位应在法律上明确,中国旅游市场一直把导游小费妖魔化,实际上,这只是付费方式的改变,游客是先享受服务后付费,导游的积极性也被带动起来,对双方都有利。
5月18日,财政部在其官方网站发布消息称,其与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通知提出,将简化租房提取公积金要件,租住商品住房,只要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即可提取。
国家卫生计生委、教育部、民政部日前要求,确保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医疗、教育和生活保障等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对推诿或者拒绝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入学、就医,以及截留、冒领或不按照规定为艾滋病致孤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昨天,中组部、中宣部、教育部三部委联合发布加强高校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近日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规定研究生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业或经批准转学等,高等学校应根据研究生在校实际学习时间、学习阶段,计退部分学费。
督查组将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旅行社涉嫌经营“不合理低价游”问题以及购物店的违法违规行为,列入重点督办事项,要求地方有关部门依法严厉处罚,向社会公布处罚结果。
上周起,科技部、外汇管理局和外交部三个部委率先进入公务员选拔的面试环节,其他部委年后也将陆续进入面试环节。
上周起,科技部、外汇管理局和外交部三个部委率先进入公务员选拔的面试环节,其他部委年后也将陆续进入面试环节。
今后,新建或改扩建的城市主干道、次干道,要设置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城市支路和居住区道路要设置步行道。根据三部委下发的指导意见,到2015年,市区人口在1000万人以上的城市,步行和自行车出行分担率要达到4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