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税务系统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联合惩戒相关情况、打击虚开骗税工作开展情况和A类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情况及优质服务措施等情况。
自2014年“黑名单”制度实施至今年上半年,河南税务部门公布“黑名单”案件398起,涉及422人。这些人,面临最高28项分别来自36个部门的联合惩戒。此外,因为在2017年被河南税务稽查部门查出虚开骗税,共有101人已被公安机关抓捕。
全省422人已上过“黑名单”
据介绍,自2014年起,国家税务部门开始实施“黑名单”制度。涉及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八类行为,纳税人会被列入“黑名单”。
7月12日河南省税务局通报,截至2018年6月份,河南省各级税务部门共对外公布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案件398起,涉及法人或负责人422人。
进入“黑名单”的企业,已先后被采取纳税信用降级、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不予授予工会表彰等122项次惩戒措施。
“通过对税收失信主体的信息曝光和联合惩戒,创造了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让‘诚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寸步难行’。”省税务局稽查部门负责人刘义峰说。
此外,税务部门也给了“黑名单”当事人自我纠错、修复信用的机会,鼓励“黑名单”当事人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至今,已经有62户“黑名单”当事人从“黑名单”中撤出。这一举措,保护了纳税人的信用修复权利,体现了税收执法的刚柔相济。
在2017年被查出骗税
河南上百人被捕
据了解,河南省各级税务部门在维护诚信体系建设的同时,也进一步加大了对涉税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联合公安、海关、人行等部门,在全省推动打击虚开骗税的专项行动。
据统计,2017年,全省各级稽查部门共检查虚开骗税案源1704起,认定虚开金额222.78亿元,税额34.93亿元,查实骗税及违规退税1.78亿元,查补入库税收6.43亿元,已移送公安机关214户,公安机关已抓捕犯罪嫌疑人101人。
2018年1~6月,全省各级稽查部门共检查虚开骗税案源1473起,认定虚开金额66.64亿元,税额9.71亿元,查实骗税及违规退税0.51亿元,查补入库税收2.61亿元,已移送公安机关100户,公安机关已抓捕犯罪嫌疑人17人。
联合激励
A级企业处处受关照
一手打击违法,一手激励诚信。据介绍,今年,河南省税务局扩大了纳税信用评价范围,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成了A、B、M、C、D五个级别,也显示出信用已成为企业的一项重要资产。
据了解,河南省税务局定期向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送税务信用信息,目前已累计推送A级纳税人各类税务信用信息1518.76万条次,有力推动了纳税信用信息与其他社会信用信息的共享融合。
河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负责人宋成玲介绍,在办税服务大厅,A级纳税人可享受办税“绿色通道”,在发票领用、出口退税、日常办税等多方面享受优惠和便利。同时,省税务局还与30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推出18个领域41项守信联合激励措施。今年上半年,已有400余户次A级纳税人享受了发改委、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绿色通道”服务。
与银监部门建立“银税互动”工作的长效机制,在全省开展“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活动。据统计,今年截至6月,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累计向守信企业发放“银税互动”相关贷款5729笔,其中涉及小微企业3639笔,小微企业银税贷款金额达117.22亿元,成功将纳税信用转化为企业的融资资本,缓解了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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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类纳税违法行为
会被列入“黑名单”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被列入“黑名单”后
会受到哪些影响或惩戒?
为推动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强大合力,国家34个部委联合签署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对28项惩戒措施及操作程序进行了明确,分别为:
1.强化税务管理,通报有关部门;
2.阻止出境;
3.限制担任相关职务;
4.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
5.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
6.社会公示;
7.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8.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9.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0.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11.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12.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13.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14.依法依规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15.从严审核企业债券发行、依法限制公司债券发行;
16.依法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
17.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18.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
19.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20.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21.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22.对失信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23.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24.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
25.强化外汇管理;
26.限制在认证行业执业;
27.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28.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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