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利率市场化、同业业务规范化的背景下,2013年12月,同业存单作为传导基准利率、替代同业存款的金融创新工具应运而生。至此三年多的时间里,同业存单深受发行人和投资人的喜爱,成为商业银行主动负债管理的重要工具。
然而近期部分业界人士对同业存单的质疑和讨伐不断,同业存单开始背负着“加杠杆”的罪名。同业存单的发展壮大,真的是金融资产泡沫的“源头”和“祸首”吗?答案是否定的!
同业存单发行量的井喷,源于参与主体的快速扩大。
2013年12月8日, 央行公布《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应为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且已制定本机构同业存单管理办法。随着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的扩大,同业存单实际发行机构数量也不断增加。2013年同业存单实际发行机构仅有10家,到2016年底,该数量迅速扩大至489家。而同业存单的发行余额,也因参与主体的快速扩大,呈现迅速增长的趋势。
2015年8月末,中国基金业协会出台《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同业存单会计核算和估值业务指引(试行)》,基金公司开始配置同业存单,成为认购新主力;2016年11月起,保监会明确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境内依法发行的同业存单。同业存单认购主体范围不断扩大,使得市场投资需求持续增长。
同业存单对同业存款的替代效应显著。
同业存款(同业存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和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存单从最早的同业存款的补充角色,逐渐替代同业存款成为商业银行筹集负债的重要渠道。目前同业存款的期限较为灵活,可根据资金存入方和存出方流动性管理需要自行协商确定,同业存单则为标准化期限,两者形成互为补充的关系。
2016年,兴业、浦发、光大和平安银行(000001,股吧)位列同业存单发行规模前四名,合计发行规模占全市场发行总量的25.8%。以上述四家银行为代表,同业存单余额占广义同业负债(本文仅指同业存放+同业存单之和)余额比重不断扩大,同业存单对线下同业存款替代效应明显且持续加强。因此,分析同业存单市场,应该关注广义同业负债存量和同业存单发行余额的变化,如果仅仅盯着同业存单发行量,并且割裂开同业存单与同业存款的相互替代关系,容易得出截然相反的错误结论。
“银行发行同业存单-购买同业理财-购买债券”,加杠杆的伪命题。
在央行宏观审慎评估(MPA)管理的框架下,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决定了其资产扩张的规模和增速。无论是投资理财,还是购买债券,都和贷款一样,被纳入“广义信贷”的监管范畴。而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是统筹管理的,在有限的“广义信贷”规模下,商业银行会以EVA和RAROC为参考标准去配置资产。同时,从商业银行负债来源看,负债成本通常按照一般性活期存款、一般性定期存款、同业存单、同业存款的顺序逐渐提高。同业存单发行成本远高于一般性存款,通过发行同业存单去放大资产负债表,并不是最理性的经济行为。广义同业负债的增长,往往是一般性存款增长不足的情况下,作为负债来源的补充。金融杠杆的本质在于资产和负债的错配和放大,与资金来源于同业存单还是居民存款并没有关系。
同时,商业银行无论是购买保本理财还是非保本理财,都是需要消耗资本的,其中投资非保本理财的风险资产权重(RWA)高达100%。因此,通过发行同业存单购买同业理财,进而借资管、专户通道加杠杆购买债券的资产扩张行为,并不具备普遍性,而且因为MPA的管理受到较大限制。
同业存单大幅降低操作风险和系统流动性风险。
同业存款业务没有统一成交的平台,涉及开户、验印、邮寄、人工转账等复杂流程。而同业存单是标准化的金融工具,其发行、交易、托管、清算流程成熟、公开透明,其发展极大地降低了操作风险。由此,同业存单受到了商业银行、基金公司等各类投资者的青睐。
同业存款一般附带提前支取条款,在资金紧张的时点,容易发生集体提前支取行为,导致商业银行陷入临时流动性困境。而同业存单发行简便,可在二级市场流通,不存在提前支取的风险,有利于发行人结合自身资产负债缺口提前做好流动性管理,避免发生系统性的流动性风险。
同业存单“锁短放长”的趋势明显。
同业存单发行久期不断增长,呈现出“锁短放长”的特征。2014年至2016年,全市场实际发行存单的加权平均久期逐渐从157天拉长至180天, 6个月及以上期限存单发行量占比从50.8%提升至55.0%。商业银行主观上更倾向于发行中长期同业存单以拉长负债久期,而非滚动发行短期存单来提高资产负债的期限错配。同业存单的发行有助于商业银行拉长负债久期,降低错配,从这个角度而言,同业存单不仅没有助推商业银行杠杆的放大,反而有利于金融去杠杆。
同业存单的价格发现功能——助力推进利率市场化。
同业存单发行利率直接反映商业银行吸收同业负债成本,代表着银行间货币市场真正的供求关系,是最具市场化的金融产品。同业存单利率变化领先于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以3个月同业存单发行利率与3月期Shibor为例,可以观察到,从2016年10月“小钱荒”以来,同业存单发行利率明显领先于Shibor,更敏感、真实、迅速地反映了资金面状况和利率走势。
相较于同业存款利率,同业存单期限标准化、利率透明化,波动性较低,具有价格稳定器的作用,也更便于纳入央行的统一监测中。
1年及以内期限固定利率同业存单参考Shibor报价,1年、2年、3年期浮动利率存单以Shibor为基准加点计息,同业存单强化了Shibor的基准性,有助于完善货币市场全期限基准利率曲线。同业存单提高了商业银行利率敏感性和主动负债管理能力,有利于利率结构、利率管理、利率传递等市场化进程的加快。
同业存单应纳入统一监管体系。
当然,在同业存单市场的发展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例如一些内部管理不够规范的小型商业银行通过发行存单获取资金,进而通过委外的方式投资高风险产品。还有少量发行机构以互相发行并持有的方式干扰市场利率甚至进行监管套利。但这些行为不是市场发展的主流,不具有普遍性。不能因为个别行为,就将同业存单视同洪水猛兽,认定其为金融资产泡沫的主导因素。
从长远来看,将同业存单纳入统一监管体系的管理之下,有利于同业存单市场的健康发展,但这个过程宜逐步推进。如果一步到位将之纳入同业负债的监管范畴,商业银行被迫在短时间内调整资产负债表,容易对货币市场、债券市场造成冲击,引发系统性风险。因此,初期可以作为辅助性的监测指标在MPA管理中适当考量,后续逐步引导商业银行更为稳健地开展同业存单业务。
首批同业存单成功发行不到一个月,央行近日在官方微博上首次明确表示,未来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可发行同业存单。
同业存单(NCD)正式推出已有两周。《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查阅中国货币网发布的 “同业存单收盘收益率曲线”发现,各期限的同业存单收益率一路上涨,其中1月期限的收益率更是从12月13日5.1075%涨至12月23日的5.8418%。
《暂行办法》规定,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应当于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存款类金融机构可以在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内,自行确定每期同业存单的发行金额、期限,但单期发行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发行备案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发行人年度内任何时点的同业存单余额均不得超过当年备案额度。
《暂行办法》规定,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应当于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存款类金融机构可以在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内,自行确定每期同业存单的发行金额、期限,但单期发行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发行备案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发行人年度内任何时点的同业存单余额均不得超过当年备案额度。
作为存款利率市场化的重要一步,同业存单业务开闸后,首批10家银行已经火速完成了同业存单的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