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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 蔬菜瓜果拟禁用剧毒农药

2015年04月20日13:46  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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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开幕,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草案三审稿增加了几方面内容。三审稿规定,剧毒、高毒类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三审稿中,删去不得以委托、贴牌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规定,保留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规定。

  关键词·农药使用 剧毒高毒类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三审稿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动剧毒高毒农药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同时增加规定,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国家鼓励使用高效低毒农药,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这条规定的修改引起不少讨论。

  法律委报告指出,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明确规定全面淘汰剧毒高毒农药,并规定具体时间表。对此,农业部提出,当前全面淘汰剧毒、高毒农药尚不可行,全面禁用并不利于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而且有些高毒农药降解快、残留低,只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不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也没有完全禁止使用这类农药。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从我国国情实际出发,草案已经对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作了原则规定,考虑到全面淘汰、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目前时机尚不成熟,当前应当加强对这类农药使用环节的管理,同时加快有关替代产品的研发推广。

  关键词·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需声明“不能替代药物”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对近年来开始备受公众关注的保健食品议题也有回应。

  法律委报告指出,有常委委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一些社会公众提出,我国添加中药材的保健食品比较多,保健食品原料之间互相配伍,可能形成新的功效。应当进一步完善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管理,明确规定原料的名称、用量和对应的功效。

  三审稿在二审稿的基础上修改规定,明确保健食品目录,除名称、用量外,还应当包括原料对应的功效。

  三审稿还规定,明确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此外,还明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注册或者备案中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关键词·配方食品 特殊医用配方食品需经食药监部门注册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适用于患有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食品,现行食品安全法和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对这类食品未作规定。

  法律委报告称,一直以来,我国对这类食品按药品实行注册管理,截至目前共批准69个肠内营养制剂的药品批准文号。2013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国家标准,将其纳入食品范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为了满足特定疾病状态人群的特殊需要,不同于普通食品,安全性要求高,需要在医生指导下食用,建议在本法中明确对其继续实行注册管理,避免形成监管缺失。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此类食品按普通食品标准管理即可。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为保障特定疾病状态人群的膳食安全,对这类食品维持现行做法,实施注册管理是必要的。

  三审稿中增加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

  食品安全法大事记

  2009年2月28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年6月1日起,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

  2014年6月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4年12月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5年4月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关键词·婴幼儿奶粉

  不得分装生产婴幼儿奶粉

  法律委报告指出,目前我国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过多过滥,全国有近1900个配方,平均每个企业有20多个配方,而国外这类企业一般只有2至3个配方。一个企业为市场营销,可随意制定不具有科技含量、对婴幼儿生长发育不具有特别意义的配方。为确保安全,建议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实行注册管理。因这一问题涉及新行政许可,国务院有关方面按照规定正在对此进行论证。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十五条第五款规定,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有的全国人大代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社会公众和一些外国在华商会提出,委托、贴牌方式是国际上通行的生产方式,在法律中一律禁止,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特别是如果禁止在国外采取委托、贴牌等方式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进口到我国,既不可行,生产企业也很容易通过合资合作生产等方式予以规避。

  修订案三审稿中,删去不得以委托、贴牌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规定,保留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规定。

  关键词·农产品检验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配备检验设备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从事食品销售,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一些社会公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农业部提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未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需经许可,实践中也不实行许可,建议将其纳入本法调整范围,把农产品交易市场和销售者经营行为列入监管。

  三审稿中对食用农产品相关规定做出修改,将“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修改为“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另增加规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同时,三审稿还增加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文章关键词:修订草案 蔬菜 蔬菜瓜果 食品药品监督 剧毒农药 责编:卢一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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