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交易并无实际发生 “卖家”两审皆败诉
某药业公司为了买发票,与一家具商签订了一份假合同。药业公司没想到的是,他们因此坐上了被告席——被家具商起诉追讨“货款”及利息15万多元。记者昨日从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该院经审理认为,家具商李老板提供的“供货证据”存在多处有悖常理之处,不足以认定双方发生了交易,遂驳回家具商的诉讼请求。家具商不服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维持原判。
2013年1月,某药业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在厚街镇开家具店的李老板向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该药业公司,索要货款12万多元及其利息2万多元,合计15万多元。
李老板在诉状中称,2008年,他与东莞一家中医药公司签订了家具购销合同,中医药公司向他购买办公家具,同年12月他依约供货,但对方一直拒付货款。该中医药公司于2009年初被某药业公司收购。
庭审中,药业公司大叫“冤枉”。药业公司称,收购中医药公司的股权后,因之前中医药公司资产缺少相应会计凭证,需要由原股东陈某以提供发票的形式来平衡财务账目。陈某为此花了1万元向李老板购买发票,并签了上述虚假合同,实际上双方不存在任何买卖。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关键在于案涉交易到底有无真实发生。根据鉴定,合同为2009年所签,与李老板的主张及该合同所署日期不符,该合同应为事后补签。按李老板的主张及鉴定结论,即家具店没收到一分钱货款就已供货,且事后又补签一份需预付款的合同,显然与常理不符。此外,李老板2008年就已交货,而直到4年之后的2013年才向法院起诉,亦有悖常理。综合上述情况,法院认定李老板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交易实际发生。(龙成柳 通讯员黄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