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消费者权益可能被追究刑责

2014-09-06 08:50    来源:大河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5日在其网站发布《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0月4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办法明确,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符合质量要求,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经营者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办法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及相应的处罚办法做出了具体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经营者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及时向社会公布。

  公众可登录国家工商总局网站(http://www.saic.gov.cn),通过首页右侧“规章草案征求意见”栏提出意见,也可以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邮编:100820)”,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xbs1602@saic.gov.cn。(新华社北京9月5日电)

责编: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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