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余额宝声明仍引违规争议 资金安全如何保障
信托系“余额宝”创新路难行。昨日,深陷质疑漩涡的信托100网站发表声明称,其产品“在合法合规框架下创新”,与信托法的相关规定并没有相抵触。不过,业内人士指出,99号文出台强调,投资人不得违规汇集他人资金购买信托产品,在此背景下,信托100创新或较为艰难。
针对信托100的产品,方正东亚、川信、中航、中泰均在信托业协会网站发表联合声明,称“从未授权‘财商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和‘信托100’通过网络公开销售我们所发行的信托产品”。而信托业协会也发表声明称,“信托100”网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争议一:是否“合格投资者”
由财商通投资公司创建的“信托100”网站将“高富帅”信托的门槛降至100元,引起业内哗然。此前,本报在报道中指出,这种把原来起点高达100万元的信托打散向多个投资者销售的方式,有违背《信托法》以及银监会相关规定的嫌疑。对此,昨日信托100在其官网上发布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声明称,在其经工商登记的范围中,包括“资产管理”、“投资管理”等事项,“接受委托人授权、按照委托人指示购买信托产品”这一行为属于公司经营范围之内的事项。财商通具有法人资质,投资信托计划不少于100万元,符合成为信托委托人的资质。
不过,根据银监会《信托公司集合资金管理办法》的表述,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不少业内人士都认为,像信托100这种“团购”信托的方式,在法律上处于灰色地带。而最近浮出水面的99号文也重申:应坚持合格投资人标准,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明确,投资人不得违规汇集他人资金购买信托产品。
一位信托公司人士指出:“虽然投资者与信托100签订了委托协议,由一家公司购买和代持。但从法律关系来看,委托代理这种形式并不能改变真正出钱人的构成,这些出钱的投资者都不能算是‘合格投资者’。”
争议二:资金安全如何保障
此外,此前本报指出,这种通过第三方“曲线”购买信托的行为,或会使得投资者承受双重风险,即除信托产品自身的风险之外,还可能面临第三方公司本身的道德风险。根据银监会的规定,“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也就是说,从信托公司的角度看,购买了信托100小额产品的投资者,并没有相应的受益权,在信托计划本身出现风险时,投资者自身无法向信托公司申诉权利。
对此,信托100称,所有资金通过第三方托管平台进行流转和结算,同时做到委托资金和标的项目一一匹配,并自觉向参与的主体开放查询。
信托100:未来或推出收益权转让业务
据报道,信托100目前会员已过万,而总计业务金额已达600万元。不过,其负责人傅佳欲称,实际数字不止这么多,但“由于目前正在谈风投融资,出于商业秘密不便透露,在半年报时会公布”。
有业内人士指出,600万元的募集额对信托公司来说只相当于两笔业务的量,但对于100元起步的信托100来说,成交量已经相当大。
除了降低信托购买门槛外,信托版“余额宝”有更大野心。据傅佳欲介绍,计划于今年6月推出收益权转让平台,用户可以自行转让已投资的信托资产份额及收益权,也可以投资其他用户转让的份额从而获取该份信托的收益权。若该平台上线,或会大大提高信托产品的流动性。
不过,业内人士指出: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是指受益人将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通过协议或其他形式转让给受让人持有。但在这种“余额宝”模式下,信托公司是与信托100签订合同的,散户投资者自身都不享有真正的收益权。
业内观点:与FOT有本质不同
实际上,在信托100之前,市场上已有不少FOT(信托中的基金)产品可使“不合格投资者”参与信托投资。这类产品实质上是投向信托的固定收益类基金,最低门槛可降至20万元。
广州民信投资执行董事廖伟华指出,从法律关系上看,投资于FOT的客户买的不是信托,而是基金,这是一种委托持牌机构进行资产管理的行为,与信托100这种受托投资有着本质上的不同。
而资深信托人士刘擎认为,这类产品明显违反《信托法》和《集合信托管理办法》,信托100的创新与余额宝的创新,虽然表面都是募集资金积少成多再去购买金融产品,但法律上不具有可比性。余额宝对接的货币基金,没有严格的合格投资者的法律强制性要求,而信托的认购有严格的合格投资者的要求,货币基金和信托产品拆分后的风险变化程度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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