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解释权让消费者伤不起 律师呼吁消费要较真

2013-09-22 15:03    来源:央广网财经

  导读:在一些格式合同中,商家为了逃避责任,往往通过“最终解释权”来设定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同时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增加了消费者的风险。但这种做法,国家工商总局早在2010年就颁布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害消费者的权利,违反者将被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

  央广网北京9月22日消息(记者王浩 实习记者刘宪)中秋小长假是商家各种促销活动的黄金期,也正是在假期期间,消费纠纷也多了起来,但是商家往往以所谓的“最终解释权”为借口,让消费者吃巴亏。什么是最终解释权,它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去年中秋节期间办的游泳计次卡,这几天让小孙烦恼不已。

  小孙:花了1200块钱办了60次,上个星期突然打电话过来说,你的卡还有一个月到期了,里面还有50次,不游就浪费了,当时我觉得很纳闷,因为办卡的时候没有一个人跟我说过有效期。

  小孙找到游泳馆,但对方声称自己拥有“最终解释权”,让小孙要么在1个月内游完50次,要么再花200元买10次延长两个月,这让小孙感到不公平。

  小孙:对我们消费者当然很不公平,然后就单方面听他们的解释,我不能接受。

  在一些格式合同中,商家为了逃避责任,往往通过“最终解释权”来设定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同时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增加了消费者的风险。但这种做法,国家工商总局早在2010年就颁布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害消费者的权利,违反者将被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

  但是相关规定颁布3年来,效果并不明显,各种“霸王解释”、“消费陷阱”仍然层出不穷。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保军分析,商家违法成本太低是主要原因:

  张保军:因为争议的金额不大,但维权的时间成本、人力成本相对来说比较高,所以这就纵容了商家这种有恃无恐滥用格式条款。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创办人岳成介绍,凡是制式合同,商家并不具备“最终解释权”,商家如果要拿出新的说法,也必须要经过消费者同意,对于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解释,法院并不会支持。

  岳成:正是我们的消费者不较真儿,才把商家养坏了,应该说哪里有最挑剔的消费者,哪里就有最好的商品和服务。一旦发生纠纷,调解不成,大家都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促使商家依法依规。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建议,在欧美国家,对于商家制定的格式条款,都有预先的审核环节,让消费者的参与其中,这值得中国借鉴。

  邱宝昌:商家制定格式条款无可厚非,但是否公平合理,能不能拿到市场中应用,就应该由相关机构审查,比如要在工商部门或者消费者保护组织备案,或者在制定过程中吸纳了消费者意见,经过了听证,应该是经过了双方的博弈。

  (记者王浩 实习记者刘宪)

责编: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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