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房子倒塌需还房贷引争议 开发商被指需担责

2013-05-09 08:34    来源:21世纪网

  雅安地震后,关于地震中倒塌房子的房贷问题再次摆到大众面前。

  “人生最痛苦的事是房子没了还得还贷”,网友的话引发了一系列讨论。在一部分人看来,地震后房贷仍需继续按时归还,这是一个清晰的问题,无需讨论。但有不同的意见认为,房子的使用权消失,为何还要还贷?

 

  目前,从法律界人士的观点来看,抵押物的灭失并不能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不过各家银行暂时并未将震后灾区金融服务的信贷条款细化到个人房贷。

  而如果发生不可抗力造成的房产损失,个体如何降低风险?有保险行业人士提到,商业保险加上国家巨灾计划,就是专门转嫁这种风险,并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而就在5月7日,21世纪网从深圳保监局获悉,近期深圳市相关部门组织的巨灾保险工作小组召开了第一次会议,就巨灾保险推进模式、巨灾基金成立及运行方式、巨灾产品保障范围及费率厘定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巨灾保险有望在深圳率先破题。

  还贷争议

  地震中倒塌的房子是否需要还贷引发了一系列争议。

  在法律界人士看来,问题的关键因在于:抵押物的灭失是否导致债权债务关系的终止。

  这一争议与一部分人的疑惑不谋而合,房贷是所有与房产有关的或是以房产为抵押物申请的贷款,“房子的使用权没了,为何要还贷款?”

  对此,一位律师解释,《担保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而债权是主权利,抵押权是附权利。也就是说债权没了,抵押权也不存在了。比如全额还款,那抵押权就自然的灭失了。”

  但是,该律师同时提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银行将房子拍卖,就是行使抵押权。在抵押权因抵押物被征用而灭失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补偿金有限补偿;如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补偿金采取保全措施。

  “如果把房子拍卖了,债务人依旧还欠银行钱,那么债权依旧存在。拍卖价不够差价,债务人还得接着还钱。”律师解释道,“所以说这个问题,其法律原理很清晰。”

  换言之,从法律条文上看,即使房子倒塌了,抵押物灭失了,借款人与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旧存在,房贷还得还。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借款人如果拒绝还款,也会在征信系统里留下信用污点,影响以后贷款。

  值得推敲的抗震能力

  另外有一种声音认为,地震中倒掉的房子,房产开发商是否该担责?

  地震属于不可抗力和天灾,但是仍然有一个首要的问题,即开发商提供的房子是否合格?是不是按照建筑抗震的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如果没有达到抗震的要求,是否也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21世纪网查询,现行的建筑设计标准和建筑鉴定标准均对抗震有所规定。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规定,其基本的抗震设防目标是: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不受损坏或不要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设防地震影响时,可能发生损坏,但经一般性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该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7、8、9度地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以及隔震、消能减震设计。

责编:张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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