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体育起诉乔丹捏造事实:称其不了解中国国情
乔丹体育诉迈乔丹“错告侵权”
诉讼硝烟背后或隐藏品牌暗战
□本报记者 黄宽 实习记者 陆笛
沉寂一年,前NBA球星迈克尔·乔丹与拟上市公司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纷争再起波澜。继去年12月中国证券报独家披露乔丹体育或另案起诉迈克尔·乔丹后,乔丹体育于日前正式向泉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国证券报记者近日独家获悉,其诉讼将围绕“被告以故意错告的不当诉讼行为贬损原告商誉,侵害原告名誉权”展开。针对这一路径,记者遍访多位专家,以法律角度解析该案走向,以及诉讼之外的弦外之音。
“错告”与“侵权”成重点
2013年3月,距离去年迈克尔·乔丹起诉乔丹体育已一年有余,与事发时媒体和公众的火热讨论相比,案件进展显得颇为“冷静”,至今杳无开庭音讯。在此冷热间,真正焦灼的是乔丹体育由于官司而受阻于IPO进程。3月29日,乔丹体育正式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国证券报记者近日独家从知情人士处获悉,乔丹体育本次起诉将以“捏造事实、故意错告、借助公关公司进行炒作等手段”为诉由,状告迈克尔·乔丹侵犯原告的名誉权。
该知情人士透露,乔丹体育本次诉讼的第一个诉由将落脚于“捏造事实”。意即迈克尔·乔丹身为外国人士,并不具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姓名权诉讼主体资格,而中文“乔丹”二字是对“Jordan”的惯常翻译,不构成我国法律下的姓名权客体。被告以“Michael Jordan”为名,却声称其姓名为“乔丹”,并以此指责原告肆意使用其“姓名”,已构成了我国法律规定的捏造事实行为。
第二个诉由是“故意错告”,即被告明知自己对中文“乔丹”不享有姓名权,却故意混淆法律关系,将本应通过行政程序解决的注册商标纠纷,包装成侵害姓名权起诉,是故意为之的错告行为。此举贬损了原告的商誉。
第三个诉由则直指案件以外的宣传行为。原告认为,被告故意以诉讼为借口贬损原告名誉,并借助公关公司进行炒作和传播,侵犯了原告名誉权并造成损失。
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进一步问询时,该人士表示,乔丹体育已委托调查机构搜集对方在雇佣公关公司和网络水军方面的证据,但尚需一定时间。
前案结果是关键
根据乔丹体育知情人士所提供的诉讼情况,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的多位法律专家均指出:乔丹体育提出的诉由,实质上是指向姓名权诉讼是否已构成恶意诉讼,这将成为此案的关键判定之一。
对于迈克尔·乔丹是否捏造事实,多位接受采访的法律专家意见基本一致,即关键在于迈克尔·乔丹提供的诉讼理由的真实性,这与姓名权案形成多重关联。“两个案子虽然独立判决,但姓名权案的判决对后案会有影响。如果上海法院判决乔丹体育没有侵犯姓名权,那么迈克尔·乔丹告乔丹体育的理由就不充分。”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林秀芹向记者表示。目前,姓名权案的判决仍然悬而未决。根据有关法律专家的说法,迈克尔·乔丹提出的诉讼属于涉外案件,并不受普通程序6个月审结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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